宋某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故意傷害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終49號
2024年07月01日
案件概述
渦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19)皖1621刑初53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皖16刑終177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渦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皖1621刑初76號刑事裁定。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某人民法院3某第4號刑事裁定;
二、發(fā)回某人民法院3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秀遠
審判員杜奇
審判員耿曹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張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