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202號
2024年07月09日
案件概述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4〕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清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馬某某赴約來到天長市天一華僑城被害人楊某家中,趁其洗澡之際,將其臥室床頭柜內(nèi)的15300元現(xiàn)金竊走,并于當晚將現(xiàn)金通過ATM機存入自己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
2024年3月14日,被告人馬某某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退出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馬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馬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贓,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建議對馬某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楊某的陳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銀行借記賬戶歷史明細,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發(fā)還清單,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guān)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馬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家亮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