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34號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九成監(jiān)獄管理分局以罪犯蔡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于2024年7月15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7月24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耿勇、檢察官助理龍萍萍出庭履行監(jiān)督職責,執(zhí)行機關指派干警盛林出庭履行職務,罪犯蔡某某、證人桑某等到庭參加了庭審,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九成監(jiān)獄管理分局以罪犯蔡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予以減刑。
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蔡某某提請減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意減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蔡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獲表揚獎勵四次。
另查明,該犯罰金2.8萬元未繳納,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57068.98元未退賠,考核期內月均消費204.16元,附有安徽省蚌埠市固鎮(zhèn)縣劉集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經濟情況證明。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蔡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蔡某1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