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4刑初229號
2024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禹檢刑訴〔2024〕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蒙某某1、蒙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6月18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蒙某某1、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底至案發(fā),被告人蒙某某1通過購買抖音號、微信號,先在抖音相關演唱會視頻作品下通過購買的抖音號留言“通過某票務已成功購票”方式進行引流,在被害人私聊后向對方提供購買的微信號,最后以收取定金及代購費的方式詐騙被害人,期間,被告人蒙某某1找到陸某(另案處理),陸某又先后找到黎燚、楊宏超(二人均另案處理)兩人幫助收取詐騙資金并給予相應好處費。2024年1月底,被告人蒙某某經其弟蒙某某1教授,通過上述方式實施詐騙,并由被告人蒙某某1將上述陸某等人涉案賬戶所收涉案資金收款后轉移給被告人蒙某某。經查,被告人蒙某某1詐騙12人,共計詐騙財物1萬余元,獲利9600余元。被告人蒙某某詐騙5人,共計7000余元,獲利5100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蒙某某、蒙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虛構可以代買演唱會門票的事實實施詐騙,導致本案多名被害人被騙,涉案數(shù)額較大,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蒙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蒙某某、蒙某某1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蒙某某1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蒙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蒙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其中被告人蒙某某1獲利9645元,被告人蒙某某獲利5110元。另查明,2024年2月21日18時許,公安民警在賓陽縣力沃廣場9號樓1單元1903室將被告人蒙某某抓獲;同日20時許,公安民警在賓陽縣農行路將被告人蒙某某1抓獲。2024年2月22日1時至同年2月25日16時,被告人蒙某某1、蒙某某被臨時寄押于賓陽縣看守所。同年2月23日,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蒙某某1持有的紅色蘋果11手機1部、粉色蘋果6s手機1部,扣押被告人蒙某某持有的白色蘋果11手機1部、黑色華為FLA-AL10手機1部、白色華為FLA-AL20手機1部、粉色蘋果6s手機1部、銀色蘋果6s手機1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支付寶主體信息及交易記錄、銀行卡主體信息及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手機截圖等書證,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說明、臨時寄押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材料,搜查證、搜查筆錄,人身檢查筆錄,提取筆錄,視聽資料及制作說明,證人陸某的證言,被害人高某、劉某、王某1、王某2、曹某、余某、張某、馮某的陳述和被告人蒙某某、蒙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蒙某某、蒙某某1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某、蒙某某1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蒙某某具有前科情節(jié),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蒙某某1、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蒙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蒙某某1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千六百四十五元、蒙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一百一十元,按比例返還被害人;扣押機關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手機等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葛洪乾
人民陪審員蔡家飛
人民陪審員高雅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恒
書記員徐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