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72號
2024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躍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轉(zhuǎn)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為獲取不法利益,2023年7月21日,田某來到他人指定的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某地,將自己的身份證、手機提供給上線,并刷臉登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APP,將尾號為0089的郵儲銀行賬戶提供給上線使用。在上線轉(zhuǎn)賬過程中,田某為上線提供自己手機銀行支付密碼、支付寶賬戶及支付密碼人臉識別的結(jié)算幫助,經(jīng)查,該卡在2023年7月21日晚至7月22日凌晨,流入資金42萬余元,查明涉及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8起,詐騙金額78529元。事后,田某收取上線給予的報酬8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田某名下銀行卡交易流水、田某支付寶及微信交易流水、前科查詢記錄等書證,被害人劉某、譚某、徐某、吳某、程某、馬某、賽子良、蔡某的陳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辯解,微信賬號截圖等證據(jù)。
指控認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田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系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田某退賠被害人劉某7500元損失。在案件審理階段,田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幫助提供銀行卡予以接收轉(zhuǎn)移,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與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已退出違法所得,且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田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田某退出的違法所得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汪選德
人民陪審員趙曙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