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03號
2024年08月2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7月1日3時42分許,被告人程某飲酒后駕駛蘇A1××**號小型轎車在蕭縣煜飛路老地方燒烤西門倒車時,與車后方被害人權某駕駛的電驅動兩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權某受傷。經(jīng)蕭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程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司法鑒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程某賠償了權某損失10000元,取得了諒解。被告人程某于2024年7月12日經(jīng)蕭縣交警事故中隊民警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
判決
理由
被告人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程某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吊銷駕駛證,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經(jīng)偵查人員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東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孟晴
書記員吳亞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