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244號
2024年09月0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太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2023)皖1222刑初753號刑事判決。楊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雪梅、彭文莉、
書記員朱秋寒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楊某及其辯護人譚希松、張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1年以來,被告人楊某通過QQ向他人販賣淫穢視頻1768部,淫穢照片803張,獲利200余元。其中向太和縣五星鎮(zhèn)人李某1販賣淫穢視頻39部、淫穢照片44張;向QQ昵稱“清風伴酒”販賣淫穢視頻22部、淫穢照片44張;向QQ昵稱“liyiming”販賣淫穢視頻1707部、淫穢照片715張。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證人李某1證言,被告人楊某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根據(jù)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楊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楊某的違法所得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筆記本電腦一部、移動硬盤三個、手機一部、U盤兩個,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主張
楊某上訴提出,原判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嚴重不當,僅憑文件數(shù)量便認定為販賣數(shù)量,不合理,其應當構成自首,其愿意認罪認罰,但原判量刑過重,請本院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另提出,上訴人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傳播范圍較小,獲利更是微乎其微,原判量刑過重,罪責刑不相適應,上訴人系初犯、偶犯也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建議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出庭檢察員提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認定該事實的證據(jù)除一審判決書載明的證據(jù)外,另有二審期間檢察院提供的上訴人楊某訊問筆錄,證人李某2證言等證據(jù)。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以及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本院結合在卷證據(jù),綜合評述如下:上訴人楊某向他人販賣淫穢視頻1768部,淫穢圖片803張,該事實有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并有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予以印證,足以認定。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楊某販賣淫穢視頻1768部,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審法院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楊某販賣淫穢視頻的數(shù)量、傳播范圍、違法所得及社會危害性,認定楊某的行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的刑罰,量刑適當。楊某系被抓獲歸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依法不構成自首。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出庭檢察員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應依法懲處。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武鋒
審判員王遠東
審判員羅亞敏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孫慶堂
書記員何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