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合同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378號
2024年09月09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24]3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一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俞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孫杰茜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周某1明知其負債累累無還款能力情況下,謊稱其承包了巢湖市宏光礦業(yè)有限公司馬尾山修復項目、巢湖市散兵三礦礦山修復項目,以合伙經營上述項目為由,與被害人俞某簽訂合作協議,騙取被害人信任,騙得投資款共計人民幣34.43萬元。上述錢款被被告人周某1用于賭博、償還債務及日常開銷等。
2023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1經巢湖市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1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周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如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周某1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周某1構成自首。2、被告人周某1自愿認罪認罰。3、認罪態(tài)度好。4、被告人周某1無犯罪前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1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辯護人提出以上相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在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時已充分考慮被告人周某1的前述從輕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責令被告人周某1退賠被害人俞某經濟損失34.43萬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周某1退賠被害人俞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44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月林
人民陪審員繆媛媛
人民陪審員沈曙紅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程林
書記員程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