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332號
2024年10月22日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查獲時血樣中乙醇含量106mg/100mL,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且曾于2015年7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以酌情從重處理。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亦積極預繳罰金,對其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崔方輝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軻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