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30號
2024年10月24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4〕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分別于2024年9月18日、2024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某、董某,檢察官助理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崔科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20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郭某酒后駕駛皖CT××**小型汽車沿蚌埠市勝利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航華路至馬場湖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對郭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187mg/100ml,民警隨即將郭某至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2023年10月23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郭某血樣乙醇含量為231mg/100ml。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行駛證和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查獲現(xiàn)場車輛及抽血照片、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皖天司毒鑒字[2023]第(147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視頻光盤等證據(jù)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具有立功表現(xiàn),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當庭量刑建議由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調(diào)整為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郭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但自己具有立功表現(xiàn),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郭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希望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0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郭某酒后駕駛皖CT××**小型汽車沿蚌埠市勝利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航華路至馬場湖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對郭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187mg/100ml,民警隨即將郭某至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2023年10月23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郭某血樣乙醇含量為231mg/100ml。
另查明,2024年9月2日,被告人郭某在審理期間揭發(fā)他人售賣汽油的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險作業(yè)罪,于2024年9月14日被蚌埠市某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審。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照片、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人口信息、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信息查詢表、機動車信息查詢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犯罪線索查證情況證明、犯罪線索查證情況審核表、情況說明、取保候審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皖天司毒鑒字[2023]第147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聘請書,視頻光盤,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具有立功表現(xiàn),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的上述相關從輕、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郭某血樣乙醇含量為231mg/100ml,社會危害性較大,對其不宜適用緩刑,故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
人民陪審員趙波濤
人民陪審員李紅艷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書記員蘇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