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燕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296號
2024年10月22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燕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依法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6月20日23時45分許,被告人陳某燕飲酒后駕駛粵E6××**號小型轎車沿寧國市港口鎮(zhèn)杜遷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駛至杜遷路港口鎮(zhèn)某某門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被害人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受傷及二車不同程度受損。被告人陳某燕遂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后寧國市公安局民警在寧國市××路××路交叉路口附近找到在此等候民警的被告人陳某燕。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陳某燕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79.96mg/100ml;被害人李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經(jīng)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陳某燕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此,公訴機關(guān)提供相應證據(jù),請求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陳某燕的刑事責任,并提出被告人陳某燕具有逃逸、造成事故致他人輕傷并負全部責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人口信息等書證、證人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燕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方位圖及照片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陳某燕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7月16日,被告人陳某燕與被害人李某達成一致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陳某燕賠償被害人李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000元,被害人李某于當日出具諒解書一份,表示對被告人陳某燕的行為予以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燕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戴皓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