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歙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1刑初188號
2024年10月29日
案件概述
歙縣人民檢察院以歙檢刑訴〔2024〕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6月1日17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和同事在公司餐廳試菜,期間飲用白酒。當晚18時50分左右,周某某駕駛皖JR××**號小型轎車沿揚之路、新安江大道、揚之二路、黃山東路、徽州路由大北街口駛往歙縣萬年橋(徽州花苑小區(qū)停車場)方向,途徑萬年橋至大北街口15米路段時,與對向王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載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事故。周某某因當時未注意到發(fā)生了事故,遂駕車離開現(xiàn)場,其在獲悉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立即返回現(xiàn)場,并在民警詢問時主動告知飲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后民警將周某某帶至歙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備檢。經(jīng)鑒定,送檢的周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平均值為209毫克/100毫升。2024年7月1日,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周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5000元。
為證明起訴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周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飲酒后駕駛前科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血樣提取筆錄、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等書證;執(zhí)法記錄儀錄制的視頻、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及視聽資料說明書(附光盤2張);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周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及事故照片;證人吳某、王某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某某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在得知發(fā)生事故后主動返回現(xiàn)場接受處理,系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和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岳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方芳
書記員方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