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雄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79號
2024年11月18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雄犯盜竊罪,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可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雄及其辯護人李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朱某雄在樅陽縣浮山鎮(zhèn)、義津鎮(zhèn)、錢橋鎮(zhèn)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共計40801元,具體如下:
1、2024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樅陽縣××鎮(zhèn)××村,徒手掰彎窗戶鋼筋,鉆窗進入江某梅家中實施盜竊,將現(xiàn)金人民幣25000元盜走。
2、2024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樅陽縣××鎮(zhèn)××村,徒手掰彎窗戶鋼筋,鉆窗進入李某蘭家中實施盜竊,將一個飛科牌剃須刀(未退還)盜走,該物品未能認定出價值。
3、202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樅陽縣××鎮(zhèn)××村,用螺絲刀破壞鏈條鎖后,從大門進入王某2家中實施盜竊,將2瓶宣六白酒、2瓶古井原漿獻禮版白酒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價值420元。后進入徐某家中實施盜竊,將三捆銅芯線纜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價值564元。
4、202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樅陽縣××鎮(zhèn)××村,撬窗進入李某1家中實施盜竊,將2瓶皖酒、2瓶古井原漿獻禮版白酒、2瓶柔和種子白酒、2瓶口子窖五年白酒、6斤菜籽油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價值650元。
5、202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浮山鎮(zhèn)太平村,徒手掰斷鋁合金窗戶欄桿,鉆窗進入吳某1家中實施盜竊,將現(xiàn)金人民幣160元(未退還)、6瓶古井原漿八年白酒、2瓶迎駕貢酒、4瓶洋河海之藍白酒、2瓶宣六白酒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總價值2340元。后又用同樣方法進入江某家中實施盜竊,將6瓶古井原漿白酒、2瓶古井原漿獻禮版白酒、1桶調和油(未退還)及2斤菜籽油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價值1044元。
6、202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樅陽縣××鎮(zhèn)××村,撬窗進入吳某2家中實施盜竊,將2瓶五年口子窖白酒、4瓶古井原漿獻禮版白酒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總價值540元。
7、202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樅陽縣××鎮(zhèn)××村,徒手掰斷鋁合金窗戶欄桿,鉆窗進入李某生家中實施盜竊,未盜得財物。后又用同樣方法進入柏某2家中實施盜竊,將2瓶洋河海之藍白酒、2瓶古井原漿五年白酒、18斤菜籽油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總價值736元。
8、202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樅陽縣××鎮(zhèn)××村,徒手掰彎窗戶鋼筋,鉆窗進入吳某花家中實施盜竊,將2瓶古漕運白酒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總價值188元,后又撬窗進入伍某1家中實施盜竊.將現(xiàn)金人民幣3500元、6瓶茅臺系列白酒、30斤菜籽油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價值510元。
9、202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樅陽縣××鎮(zhèn)××村,徒手掰彎窗戶鋼筋,鉆窗進入陳某善家中實施盜竊,將6瓶青酒盜走(已退還2瓶)。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價值3528元。
10、202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雄至樅陽縣××鎮(zhèn)××村,徒手掰斷鋁合金窗戶欄桿,鉆窗進入汪某馬家中實施盜竊.將1瓶新天干紅葡萄酒盜走。經認定,被盜物品價值29元。后又鉆窗進入李某2家中實施盜竊,將1條芙蓉王香煙(未退還)、1條玉溪香煙(未退還)、2瓶洋河大曲白酒、2瓶古井原漿五年白酒、2瓶口子窖五年白酒、4瓶金六福白酒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價值1592元。
2024年6月18日,被告人朱某雄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朱某雄案發(fā)后退出大多數財物,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給被害人。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自愿退贓書、發(fā)還清單,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樅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通知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證明,被害人王某1、鮑某、徐某、王某2、李某1、柏某1、柏某2、伍某1、陳某、吳某1、李某2、吳某2的陳述,證人吳某3、張某、伍某2的證言,被告人朱某雄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朱某雄多次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犯罪對象中有老年人,可酌情從重處罰;朱某雄在著手盜竊李某生家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朱某雄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朱某雄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亦無異議,提出朱某雄具備以下量刑情節(jié):1.朱某雄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2.朱某雄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3.朱某雄退出大部分贓款、贓物,并已發(fā)還相應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4.朱某雄在盜竊李某生家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請求法庭對朱某雄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雄家屬代為退出剩余全部贓款3052元,并預繳財產刑保證金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朱某雄犯罪對象中雖有老年人,但其屬于隨機作案,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犯罪時明知犯罪對象是老年人,故不宜認定其系針對老年人犯罪。朱某雄多次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酌情從重處罰。朱某雄在盜竊李某生家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朱某雄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依法又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衡量朱某雄具備的量刑情節(jié),可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朱某雄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雄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三千零五十二元發(fā)還被害人,其中發(fā)還吳某1人民幣二百二十元、發(fā)還陳某善人民幣二千三百五十二元、發(fā)還李某2人民幣四百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新輝
審判員陳楊進
人民陪審員章小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孫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