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1萬件/經營額3萬/違法所得2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5萬件/經營額15萬/違法所得10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2023年)李某志等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案-僅有被害單位出具的證明不能作為確定非法經營數額的證據:既沒有實際銷售價格,亦無法確定市場中間價格的情況下,僅有被害單位出具的《價格證明》不屬于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市場中間價格認定的證據。在不能確定非法經營數額的情況下,按照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的數量予以量刑處罰。
【第111號】如何認定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如果行為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假冒行為正在實施,尚未造成后果,應當按照既遂的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如果非法制造的數量不是很大,但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就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七十一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標識數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標識數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尚未銷售的標識數量達到本款前三項規(guī)定標準三倍以上,或者已銷售的標識數量不足本款前三項標準,但與尚未銷售的標識數量合計達到本款前三項規(guī)定標準三倍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標識數量、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本條前款相應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是指識別商品、服務不同來源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雖然注冊商標不同,但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務來源的,不應當認定為“兩種以上注冊商標”。
本解釋所稱注冊商標標識“件”,一般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對于在一件有形載體上印制數個標識圖樣,該標識圖樣不能脫離有形載體單獨使用的,應當認定為一件標識。
第二十一條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案外人書面申請對有關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業(yè)信息的證據、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組織訴訟參與人簽署保密承諾書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違反前款有關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保密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觸、獲取的商業(yè)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的;
(二)提供貸款、資金、賬號、許可證件、支付結算等服務的;
(三)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快遞、郵寄等服務的;
(四)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的;
(五)其他幫助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從重處罰:
(一)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yè)的;
(二)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第二十四條 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一)認罪認罰的;
(二)取得權利人諒解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
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二十五條 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第二十六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第二十七條 除特殊情況外,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侵犯著作權的復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注冊商標標識或者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和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
上述物品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后或者采取取樣、拍照等方式對證據固定后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尚未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無法查清的,按照侵權產品的標價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或者侵權產品沒有標價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本解釋所稱“貨值金額”,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尚未銷售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價值認定。
本解釋所稱“銷售金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出售侵權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行為人出售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產品的購進價款;提供服務的,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通過收取服務費、會員費或者廣告費等方式營利的,收取的費用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處理且依法應當追訴的,定罪量刑所涉數額、數量等分別累計計算。
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有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地區(qū)實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權產品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并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九、關于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十四、關于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二年內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累計數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適用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關于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十六、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問題
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yè)的;
(二)因侵犯知識產權被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注冊商標的;
(四)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認罪認罰的;
(二)取得權利人諒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現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
第十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yè)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2004年)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違反煙草專賣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依法嚴厲查處涉煙違法犯罪案件問題
各級公安、檢察、法院機關要各司其職,依法及時查處涉煙刑事案件。在工作中要加強配合,加大打擊力度,形成打擊合力。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對于已經立案偵查的涉煙刑事犯罪案件,主犯在逃或者其犯罪事實一時無法查清,但證明在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的,應在法定時限內先行處理。
五、關于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煙用注冊商標標識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煙用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煙用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煙用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個人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單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非法經營數額個人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單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3)查獲非法制售的煙用注冊商標標識個人在2萬張以上不滿6萬張,單位在10萬張以上不滿30萬張的(張,是指能夠獨立成為一包、一條、一箱煙草制品包裝外殼的材料。下同);
(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煙草制品商標標識的;
(5)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或者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煙草制品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煙草制品注冊商標標識的;
(6)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煙用注冊商標標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1)違法所得數額個人在20萬元以上,單位在100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個人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500萬元以上的;
(3)查獲非法制售的煙用注冊商標標識個人在6萬張以上,單位在30萬張以上的;
(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查獲尚未印制完成的煙用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個人在2萬張以上不滿6萬張,單位在10萬張以上不滿30萬張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個人在6萬張以上,單位在30萬張以上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以犯罪未遂論處,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九、關于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問題
單位犯本《意見》第二條至第七條規(guī)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實施犯罪的;
(2)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打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4)個人承包、租賃、掛靠經營的企業(yè);
(5)國家、集體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經營、分配的企業(yè);
(6)采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或者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企業(yè);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仍在違法經營的企業(yè)。
十、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至第七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至第七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十一、關于一罪與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二、關于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十三、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十四、關于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十五、關于銷售金額、貨值金額(經營數額)的計算問題
本《意見》所稱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本《意見》所稱貨值金額(經營數額)是指按照同一品名的合格煙草制品和煙草專用機械同期市場批發(fā)價格計算的價值。
上述金額(數額)的具體計算,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難以確定的,委托估價機構確定。
十六、關于煙草制品、偽劣煙草制品、假冒煙草制品、卷煙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煙草制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意見》所稱偽劣煙草制品是指使用霉爛煙葉或者煙葉以外的替代物,以及使用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生產的煙草制品;使用低等次煙葉冒充高等次煙葉生產的煙草制品;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以及其他不符合煙草行業(yè)有關技術標準的煙草制品。
本《意見》所稱假冒煙草制品是指未經煙草制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煙用注冊商標標識生產的煙草制品。
本《意見》所稱卷煙包括散支煙和成品煙。
十七、關于鑒定問題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查獲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和煙草專用機械進行清點,并按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規(guī)定進行質量鑒定。
工商管理部門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對假冒煙草制品的煙用注冊商標標識進行清點并鑒定。
十九、其他問題
本《意見》所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或者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的。
本《意見》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四、立足現有罪名,依法嚴懲種子套牌侵權相關犯罪。假冒品種權以及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委托規(guī)模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種子對外銷售等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經常伴隨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yè)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握這一特點,立足刑法現有規(guī)定,通過依法適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等罪名,實現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同時,應當將種子套牌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集體商標是否屬于我國刑法的保護范圍問題的復函
一、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應當涵蓋“集體商標”。
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