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明操縱證券市場案-證券從業(yè)人員公開薦股并反向操作獲利行為的定性
(2017)滬01刑初49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1-124-001
關鍵詞
刑事/操縱證券市場罪/公開薦股/反向操作/“搶帽子”交易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間,被告人朱某明擔任某證券公司營業(yè)部經(jīng)紀人,并受邀擔任某電視節(jié)目嘉賓。其間,朱某明在其控制的“朱某榮”“孫某英”“張某英”等親屬名下的證券賬戶內(nèi),預先買入“利某某制”“萬某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隨后播出的某電視節(jié)目中通過詳細介紹股票標識性信息、展示K線圖或明示股票名稱、代碼等方式,對其預先買入的前述15只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及推介,再于節(jié)目在某電視臺首播后1至2個交易日內(nèi)拋售相關股票,人為影響前述股票的交易量與交易價格,獲取非法利益。經(jīng)査,朱某明買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094.22萬余元(幣種下同),賣出股票交易金額共計2169.7萬余元,非法獲利75.48萬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滬01刑初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朱某明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六萬元。一審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jīng)濟利益的行為是“搶帽子”交易操縱行為。被告人朱某明作為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買賣或持有證券,并在某電視節(jié)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者介紹股票標識性信息、展示K線圖等方式,對涉案股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后續(xù)再于電視節(jié)目播出后拋售相關股票。朱某明通過“公開薦股”方式,人為影響涉案股票的交易量與交易價格,又利用證券價格波動實施與投資者反向交易的行為獲利75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從業(yè)禁止規(guī)定,買賣或者持有證券,并在對相關證券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后,通過預期的市場波動反向操作,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2條
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刑初49號刑事判決(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