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4輯(2022年第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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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3號]張某軍故意殺人、張某明等人故意傷害案-共犯實行過限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責任認定
二、主要問題
(一)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過限?
(二)在共犯實行過限情況下,未過限行為人是否需要對死亡后果承擔責任?
三、裁判理由
就共同犯罪案件而言,部分實行犯在行為實施過程中可能會超過共同犯罪人意思聯(lián)絡范圍而實施犯罪,這種情況被稱為共犯實行過限。司法實踐中,圍繞共犯實行過限問題的爭議頗多,集中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
一是共犯實行過限的認定標準或條件;
二是共犯實行過限情況下 (未)過限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認定。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共犯實行過限案件其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本案被告人張某軍是否存在實行過限,以及在共犯實行過限的情況下,其他被告人是否需要對死亡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一) 共犯實行過限的認定條件
我國傳統(tǒng)刑法理論認為,實行犯過限是指實行犯超過了共同犯罪人事先預謀或者臨時謀議范圍而實施的犯罪行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往往需要結合行為主體、行為性質、行為時間、主觀方面、行為限度等因素進行判斷。司法實踐中,裁判者對有關行為主體、行為時間、主觀罪過等因素的判斷較為容易,但往往難以把握“行為是否超越共同謀議之罪范圍”這一核心問題。國內(nèi)學界圍繞行為限度問題存在若干學說,對此宜以“共同謀議”這一概念作為判斷核心,重點考察共同謀議內(nèi)容的明確性,具體而言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共同謀議的內(nèi)容明確,各共同犯罪人就犯罪目標、手段、程度等已經(jīng)達成了具體詳細的合意,形成了統(tǒng)一的行動方案。在此情況下如果各行為人都能夠按照事先謀議的內(nèi)容實施犯罪,則將在共同謀議的范圍內(nèi)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其中部分實行行為人實施了超過謀議范圍的事項,一般可認定為共犯實行過限。
二是共同謀議的內(nèi)容并不明確,反而呈現(xiàn)出明顯的概括性,即實行犯之間以“教訓教訓”“收拾收拾”之類的語言達成合意,在實施過程中則表現(xiàn)為見機行事、隨機應變。此類情況下,實行犯的行為只要不是明顯超出共同謀議范圍,都應視為整個共同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不宜認定為實行過限。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裁判者需結合具體案情準確把握概括性合謀的邊界,避免過分擴大解釋。
三是各共犯人在事前或事中缺乏明顯的共同謀議,而是通過實際行動、神態(tài)表情等進行犯意聯(lián)絡,該種情況在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犯罪地位較低的實行犯突然拿出匕首扎刺被害人頸部一般可認定超過共同謀議范圍。另一方面,在各實行犯之間沒有明顯地位作用差異時,各共犯人往往通過隨時隨地觀察其他共犯人的行為以獲得動態(tài)的犯意聯(lián)絡。據(jù)此,如果行為人以明顯超越多數(shù)共犯人行為性質手段、程度的方式實施犯罪行為,一般可認定為超過共同謀議范圍。
(二)實行過限情況下共犯責任的歸屬
在能夠認定共犯實行過限的前提下,哪些行為人需對過限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是裁判者必須回答的問題。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非過限行為人對過限行為既無事先的故意,也無事中的明知,不能認定其對過限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持有故意,但這并不意味著非過限行為人不需要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圍繞著非過限行為人的責任承擔問題,有觀點認為如果非過限行為人在場袖手旁觀沒有制止,會在客觀上對實行過限犯產(chǎn)生心理支持和精神鼓勵,進而使非過限行為人具備主觀罪過及心理因果關系,應對實行過限后果承擔刑事責任。以上觀點值得商榷.首先,在一些犯罪中,實行過限行為的實施十分突然,且持續(xù)時間短暫即使非過限行為人在場,其難以立即作出反應,僅以袖手旁觀作為歸責理由并不妥當。其次,在共同犯罪中,共犯出現(xiàn)在實行過限的現(xiàn)場只是參與前一個共同犯罪行為的附隨狀態(tài),如以其知情為由要求其承擔實行過限的責任,則不免苛責過嚴。最后,對非實行過限行為人罪責的判斷應基于其在事前或事中的行為及態(tài)度,事后追認有違責任主義要求,不宜成為認定其罪責的理由。故對于共犯實行過限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歸責問題的判斷,宜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要從客觀上判斷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是否明確。過限行為往往會造成比共同謀議的犯罪目的更為嚴重的法益侵害后果,此時需判斷該嚴重危害后果的成因是否明確。對于以上問題的判斷有必要區(qū)分重合過限之罪與非重合過限之罪?;诜侵睾线^限之罪與共謀之罪在侵害法益性質方面的明顯區(qū)別,相關責任歸屬相對明確,一般應由過限行為人單獨承擔過限行為的刑事責任。由于重合過限之罪與共謀之罪在所侵害的法益上具有相似性,實踐中尤其需要解決的是對重合過限之罪的責任承擔問題。如果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致害成因不能精準指向某具體行為人,即使存在共犯實行過限,一般也不宜將過限行為人與非過限行為人分別定罪論處,應當要求共同犯罪人整體對危害后果負責。如果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致害結果是過限行為人直接造成的,過限行為人需對該結果負責在所不論,非過限行為人是否應承擔責任需結合具體案情進一步分析判斷。
二要從客觀上判斷非過限行為是否為過限行為的實施創(chuàng)造了條件在致害成因能夠精準指向某非過限行為人時,在部分共同犯罪尤其是非重合過限之罪中,首先需要判斷非過限行為與嚴重危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過限行為人完全是另起犯意的,非過限行為與嚴重危害后果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共謀對某商店實施聚眾哄搶,在分頭行動過程中,甲發(fā)現(xiàn)女店主在房間里休息并將其奸淫。該案中非過限行為并未為奸淫行為創(chuàng)造客觀條件,一般不能要求乙丙、丁對奸淫結果負責。相反地,在部分共同犯罪尤其是重合過限之罪中,非過限行為致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過限行為人基于此再行實施過限之罪的,則非過限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要從主觀上判斷非過限行為人對過限行為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在致害成因能夠精準指向過限行為人時,非過限行為人只有符合因果關系要求,且對危害后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才能承擔責任。由于非過限行為人缺乏事前及事中的明知,其必須對過限行為的實施具有預見可能性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否則將違背現(xiàn)代刑法責任主義的要求。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謀毆打被害人,約定“教訓一下被害人,讓他長長記性,下手別太重”,但甲、乙二人出發(fā)前看見丙在褲兜里揣了一把水果刀,此時二人對丙在行為時可能持刀殺傷被害人具有預見可能性。后甲、乙、丙三人尋找被害人并對其進行毆打,使其退縮到墻腳難以反抗,丙忽然持刀扎刺被害人心臟并致其死亡。該案中,非過限行為給過限行為的實施創(chuàng)造了條件,且其他實行犯對該損害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故非過限行為人需要對被害人死亡結果負責。
(三) 本案中各行為人的責任認定
其一,被告人張某軍的行為是否屬于實行過限。本案與二人以上共謀的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有所不同:一是四人事先無共謀,是在事中以實際行為完成犯意溝通和聯(lián)絡,現(xiàn)場形成共同故意;二是四人實施的客觀行為不同,主觀故意的具體內(nèi)容也不盡相同。該案整個犯罪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引發(fā)階段。王某磊、周某云酒后滋事,踢踹被害人家門后離開,被害人王某震從院內(nèi)追出理論,與四人發(fā)生口角。在這一階段中,周某云、王某磊的行為屬于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行為。二是四人共同故意毆打被害人階段。在王某震經(jīng)四被告人推搡毆打倒地后,四人均踢踹被害人多下,其間,張某軍拿路邊的石塊砸被害人身上一下。四人對傷害王某震雖事先無預謀,但在現(xiàn)場以實際行動達成事中的犯意聯(lián)絡具有傷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根據(jù)鑒定意見,被害人致命傷并非四人踢踹行為或者張某軍持石塊砸身上的行為造成,故四人在此階段的行為系故意傷害,不宜認定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三是張某軍持石塊猛砸被害人頭部轉化為故意殺人階段。當四人的踢踹行為導致被害人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另三人準備逃離現(xiàn)場時,張某軍又持石塊砸擊王某震頭部,造成了被害人頭部致命傷,最終致被害人顱腦損傷死亡。張某軍的該行為已超出了故意傷害的范疇,顯系積極追求他人死亡。從作案工具看,張某軍使用的石塊長 28 厘米、最寬處 12 厘米、高 18 厘米正常成年人均明知此重量和硬度的石塊砸向他人頭部會致人死亡;從打擊部位看,張某軍持石塊目標明確地砸向王某震頭部,而頭部為明顯的要害部位;從打擊方式和打擊力度看,其是雙手將石塊舉到頭頂再往下猛砸,最后導致被害人顱腦損傷死亡,其中左灝骨粉碎性骨折,可見其砸擊用力猛、力度大;從打擊的時間節(jié)點看,其在被害人已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朝被害人頭部猛砸,顯見其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從行為后果看,該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上述行為均反映出張某軍系故意殺人,屬于超過共同謀議范圍的實行過限行為。
其二,實行過限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認定。依據(jù)法醫(yī)學的因果關系,被害人致命傷符合具有一定質量、一定硬度的鈍性物體(如磚石類)一次作用于頭面部所形成,但法醫(yī)學上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等于無須對死亡結果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與張某明、王某磊、周某云之前所實施的傷害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三人應對被害人死亡后果共同承擔刑事責任。首先,本案系共同犯罪。整個犯罪過程緊湊,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四人從共同實施傷害行為,再到張某軍超出傷害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致人死亡的過程不足 3 分鐘,是一個前后緊密聯(lián)系的犯罪過程:四人各自的行為都是共同加害行為的一部分。鑒于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所侵犯的客體均系他人的人身權利,屬于同一類客體,故意殺人行為當中也包含傷害的行為在內(nèi)。因此,四人的行為在故意傷害犯罪上具有重合性質,成立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其次,客觀上四人各自的行為都是共同加害被害人致死這一整體的組成部分。王某磊、周某云滋事踹門在先,系案件引發(fā)者;在傷害行為實施過程中三人均對王某震實施了毆打行為,張某明共踢踹被害人七下,還有騎在被害人身上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王某磊共踢被害人五下,周某云共踢踹被害人三下,且從監(jiān)控視頻看,三人的踢踹力度均不小,均系積極、主動加害被害人,四人均系主犯:如果沒有張某明、王某磊和周某云前期的踢踹行為導致被害人王某震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張某軍最后用石塊砸擊被害人頭面部的行為也無法單獨、順利完成。最后,根據(jù)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和共同犯罪理論,每個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都必須以其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犯罪故意為前提,也必須以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對危害結果具有因果聯(lián)系為前提。本案中,張某軍應當對其殺人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于張某明等三人而言,由于其共同犯罪故意并不包括由張某軍殺害被害人實施過限行為的內(nèi)容,且張某明等三人對殺害被害人既無事先的故意,也無事中的明知,三人所實施的踢踹行為與張某軍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必然因果關系,因而不能令張某明等三人對張某軍所實施的殺人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張某明等三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四人在毆打行為中形成了共同傷害的意思聯(lián)絡,其間張某軍犯意轉化為故意殺人,其他三人雖無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但應當認識到在現(xiàn)場混亂、同案犯情緒較為激動的情況下,毆打的危害程度難以控制,共同傷害行為一旦發(fā)起有可能對被害人造成重傷甚至死亡的嚴重后果:張某軍持石塊對被害人身上、特別是頭部實施致命侵害時,三人均在現(xiàn)場目睹了事實經(jīng)過,未采取阻止傷害、救助被害人等避免結果發(fā)生的行為,足以說明三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三人的加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關聯(lián),量刑時應考慮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情節(jié)。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張某軍在毆打對方的過程中,拿石塊猛砸被害人致命部位,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承擔故意殺人的責任。張某明、王某磊、周某云共同故意毆打他人身體,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撰稿: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吳小軍 魏 煒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鹿素勛)
蘇義飛: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本案,請看《(2023年)張某軍故意殺人、張某明等人故意傷害案-共犯實行過限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