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檢察院,六安市舒城縣公安局,六安市舒城縣司法局,六安市舒城縣信訪局
發(fā)文日期2022年06月3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6月30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quán)益,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工作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規(guī)定,結(jié)合我縣實際,發(fā)布通告如下:
一、 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范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采用信息網(wǎng)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shù)揭婪ㄓ袡?quán)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三)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二、 信訪活動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有下列情形,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以尋釁滋事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或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一)信訪事項已經(jīng)辦理終結(jié)或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在辦理期限內(nèi)的,信訪人仍然重復信訪或就同一事項采用書信、網(wǎng)上信訪等方式惡意反復投訴且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二)以赴省進京越級信訪的方式以訪施壓,或采取購票、揚言赴省進京等直接或間接方式施壓,經(jīng)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勸阻后拒不改正的。
(三)以信訪為名,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及其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堵塞、堵斷交通的,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機關、單位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縱參與纏訪、鬧訪、越級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協(xié)助他人纏訪、鬧訪、越級訪的;以信訪或信訪代理為名借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反映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拒不服從引導去相關政法部門反映,而越級上訪纏訪鬧訪,擾亂社會秩序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diào)解法律文書生效后或案件仍處于法律程序辦理中,當事人拒不通過法定救濟途徑解決而越級上訪、纏訪鬧訪,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以自傷、自殘,攀爬建筑物等高危場所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八)以信訪為名,在各級機關、單位、公共場所,統(tǒng)一著裝、佩戴統(tǒng)一標識,實施靜坐滯留、張貼散發(fā)信訪材料、喊口號、穿狀衣、拉橫幅、焚燒物品、損壞公私財物等行為的。
(九)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網(wǎng)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通過微信、微博、抖音等網(wǎng)絡傳播載體,編造、散布、轉(zhuǎn)載、發(fā)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或發(fā)表不當言論,以及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技術(shù)支持等幫助的。
(十一)未經(jīng)授權(quán)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十二)以上訪、纏訪為要挾,直接或間接索要公私財物的。
(十三)其他以信訪為名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 實施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重點打擊
(一)聚眾或以暴力手段沖擊、圍堵黨政機關,以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險方式上訪、鬧訪,以及煽動、教唆、組織、策劃、指揮實施或積極參與特殊群體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全國“兩會”“七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jié)點赴省進京越級信訪,或者到北京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qū)、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接待場所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
(三)訴求得到合理解決、法律程序終結(jié)后,或者已簽訂調(diào)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接受相應補償賠償后,信訪人繼續(xù)惡意投訴纏訪鬧事,嚴重擾亂公共場所、機關、單位工作秩序的。
(四)信訪人以訴求合理為由實施上述應當重點打擊的違法信訪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四、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鄭重提醒:公民應當依法理性信訪,對信訪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傳播,對發(fā)現(xiàn)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fā);對違法信訪觸犯法律的,經(jīng)依法處理后,違法犯罪記錄將依法依規(guī)保存在個人信息中。
特此通告。
舒城縣人民法院
舒城縣人民檢察院
舒城縣公安局
舒城縣司法局
舒城縣信訪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