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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3051號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7-08   閱讀:

審理法院: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5)酉法民初字第305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保證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5-03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重慶龍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灣公司”)與被告冉建權、陳翠華、吳浩然、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由本院審判員石勝瑜獨任審判并且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2015年12月22日,原告申請追加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浩然作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由于本案案情復雜,本院依法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3日由本院審判員何鋒與人民陪審員黃朝慶、姚祥榮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重慶龍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云祥、被告冉建權、被告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理人冉景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翠華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以及被告吳浩然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作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3年9月5日,被告冉建權因與他人發(fā)生勞務欠薪糾紛,原告被迫牽扯進該糾紛中。原被告在酉陽縣建委和最大事故調解中心組織協(xié)調下,達成了幾點協(xié)議:…2、對《復工協(xié)議》第4條龍灣公司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由冉建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確定;3、龍灣公司在2013年9月6日前匯入75萬元在指定賬戶作為擔保金;4、冉建權必須在2013年9月7日前就相關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標的不低于75萬元;5、龍灣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同時將75萬元匯入指定賬戶;6、經(jīng)法院最終裁決決定該筆費用的最終數(shù)額及支付義務主體。2013年9月9日,冉建權向酉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4月5日作出(2013)酉法民初字第021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被告冉建權的債權債務與原告無關。冉建權及其他當事人未對該判決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冉建權、陳翠華還未等判決書生效,就于2013年9月13日將該筆擔保金劃入自己的賬戶。由于被告冉建權的債權債務與原告無任何關系,二被告擅自劃走原告的擔保金,屬于不當?shù)美,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擔保金75萬元,并支付資金利息152496元(時間從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2015年9月26日起至本案履行完畢之日止的資金利息(按照中國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陽支公司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冉建權辯稱:原告重慶龍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開發(fā)商,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資質的王云成,應當對我們的民工工資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陳翠華未到庭答辯。

被告吳浩然未到庭答辯。

被告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辯稱:2013年9月5日,原告與被告冉建權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被告冉建權辯稱:原告重慶龍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開發(fā)商,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資質的王云成,應當對我們的民工工資承擔擔保責任。書,是二者的合意,我所未在該協(xié)議書上簽字,與我所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我所不承擔任何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我所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浙江新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承建了重慶龍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龍灣國際一期(龍灣國際1-5#樓)建設工程,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對承包范圍、包干合同價、工期等進行了約定。2011年6月23日,新宇公司與林國朋簽訂了《浙江新宇建設有限公司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林國朋為項目施工負責人,代表新宇公司履行職責,項目部組成人員由林國朋擇優(yōu)選聘組建。2011年6月26日,林國朋與王云成、鄧如梅、莫明亮、何紅簽訂《合伙投資協(xié)議》,約定由五人合伙共同出資,以新宇公司的名義,向龍灣公司進行工程總承包,并約定鄧如梅負責代表出資人對工程項目的管理權,負責對公司運作的綜合協(xié)調。該協(xié)議同時約定該工程的3-5號樓勞務由王云成承包,承包價格為290元/平方米。2011年6月27日,鄧如梅作為項目部的代表與王云成簽訂《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將該工程3-5號樓的勞務發(fā)包給王云成。2011年7月24日,合伙人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再次明確鄧如梅為項目負責人。2011年10月11日,王云成與被告冉建權、吳浩然簽訂《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2011年11月26日,王云成給冉建全出具收條,注明收取原告500000元保證金,退回方式按合同執(zhí)行。

2012年6月,因各方面的原因被告停止施工。2012年12月22日,經(jīng)協(xié)商新宇公司項目部與冉建權簽訂復工協(xié)議,約定冉建權不在繼續(xù)施工,由新宇公司另行組織施工。龍灣公司作為擔保方作出承諾,對于原告的勞務款及保證金,在新宇公司與原告及王云成結算清楚并三方簽字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代為支付。2013年7月14日,原告與王云成經(jīng)最終結算,還應付原告勞務費410000元。

2013年9月5日,在酉陽縣建委和最大事故調解中心組織協(xié)調下,被告冉建權(乙方)與龍灣公司(甲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書,約定:1、乙方承諾王云成欠乙方保證金50萬元和勞務費41萬元真實合法,對《復工協(xié)議》第4條龍灣公司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確定;2、龍灣公司在2013年9月6日前將75萬元匯入雙方共同指定賬戶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賬號4201020120010XXXXXX,作為擔保金;3、乙方必須在2013年9月7日前就相關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標的不低于75萬元;4、甲方收到法院傳票同時,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將款項打入乙方指定的賬戶;5、經(jīng)法院終審裁決決定該筆費用的最終數(shù)額及支付義務主體。6、如果乙方中途撤訴或與甲方無關,乙方負責返還甲方本協(xié)議中涉及的75萬元擔保金......

2013年9月7日,冉建權、吳浩然向本院提起訴訟,龍灣公司亦將75萬元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2013年9月13日,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將73萬元轉入冉建權在重慶商業(yè)銀行賬戶(領款人為陳翠華),庭審中被告冉建權自認收到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支付現(xiàn)金20000元。

另查明,2013年9月7日,冉建權、吳浩然對王云成、浙江新宇建設有限公司、重慶龍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判令:1、由被告新宇公司和王云成支付原告保證金50萬元以及從2012年2月1日至支付日的利息,并由被告龍灣公司承擔連帶擔保的支付責任;2、由被告新宇公司和王云成與原告結算,并支付原告勞務費746000元,違約金22380元和從2013年2月1日至支付日的資金利息,并由龍灣公司承擔連帶擔保的支付責任;3、由新宇公司和王云成支付原告誤工費560800元,并由龍灣公司在欠付被告新宇公司、王云成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本院于2014年4月5日作出(2013)酉法民初字第021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由被告王云成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返還原告冉建權、吳浩然保證金500000元;二、由被告王云成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支付原告冉建權、吳浩然勞務費410000元及資金占用損失(資金占用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3年7月1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三、駁回原告冉建權、吳浩然的其他訴訟請求。

認定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龍灣國際3#、4#、5#樓復工協(xié)議》,《民事調解協(xié)議》,中國農業(yè)銀行進賬單、陳翠華的領款申請單、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轉賬支票存根(收款人陳翠華,金額730000元),(2013)酉法民初字第02189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原告對被告冉建權、吳浩然的債權是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二、被告陳翠華、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是不是償還義務主體;三、被告吳浩然是否承擔連帶償還義務。四、被告冉建權、吳浩然是否應承擔資金占用利息以及利率如何計算。現(xiàn)綜合評述如下:

一、原告對被告冉建權、吳浩然的債權是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從原告與被告冉建權簽訂的《龍灣國際3#、4#、5#樓復工協(xié)議》,《民事調解協(xié)議》內容上看,原告是為了使龍灣國際一期(龍灣國際1-5#樓)建設工程順利進行,而與被告冉建權簽訂附條件的保證合同。所以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應為保證合同。關于原告是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問題,在(2013)酉法民初字第02189號民事判決書中已作認定:“關于龍灣公司是否承擔擔保責任,本院認為,在《復工協(xié)議》中約定了龍灣公司承擔支付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新宇公司與原告及王云成結算清楚并三方簽字后支付。從本案看,原告與王云成結算清楚,但新宇公司對該結算未簽字認可,在審理中亦未表示認可,故《復工協(xié)議》約定龍灣公司承擔支付責任的條件未成就,故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對被告冉建權、吳浩然的債權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二、被告陳翠華、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是不是償還義務主體。被告陳翠華不是《龍灣國際3#、4#、5#樓復工協(xié)議》,《民事調解協(xié)議》的相對方,陳翠華是代理其夫冉建權辦理轉款事宜,與原告未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被告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也不是《龍灣國際3#、4#、5#樓復工協(xié)議》,《民事調解協(xié)議》的相對方,也不是保證人,僅僅是為雙方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法律幫助,提供賬號行為是為原被告解決糾紛提供方便,轉款行為也只是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辦理,與原被告之間均未有權利義務關系。故被告陳翠華、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均不是償還義務主體。

三、被告吳浩然是否承擔連帶償還義務,與被告冉建權是否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冉建權與被告吳浩然是合伙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75萬元保證金是向被告冉建權、吳浩然與王云成、浙江新宇建設有限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供擔?!,F(xiàn)冉建權、吳浩然與王云成、浙江新宇建設有限公司、重慶龍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已通過(2013)酉法民初字第0218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冉建權、吳浩然與王云成、浙江新宇建設有限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原告無關,原告不承擔擔保責任。故作為合伙人的吳浩然對原告提供的75萬元保證金,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被告冉建權、吳浩然是否應承擔資金占用利息以及利率如何計算。在庭審中,被告冉建權自認在收到該75萬元擔保金后,就用該款支付了民工工資。這說明被告冉建權、吳浩然已實際占用該款,故應承擔資金占用利息。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在《民事調解協(xié)議》中的約定,經(jīng)法院終審裁決決定該筆費用的最終數(shù)額及支付義務主體?,F(xiàn)本院作出的(2013)酉法民初字第0218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冉建權、吳浩然與王云成、浙江新宇建設有限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原告無關,原告不承擔擔保責任。故從(2013)酉法民初字第0218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2014年4月28日,本院向各方當事人送達了判決書,由于均未上訴,該判決于2014年5月14日生效)之日起,被告冉建權、吳浩然對該75萬元擔保金承擔返還義務,并從2014年5月14日起承擔資金占用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冉建權、吳浩然連帶償還原告重慶龍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保證金75萬元。

二、由被告冉建權、吳浩然連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從2014年5月14日起至付案件受理費12824元,由被告冉建權、吳浩然承擔。退還原告預交的訴訟費12824元。清日止,以75萬為本金,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內支付。

案件受理費12824元,由被告冉建權、吳浩然承擔。退還原告預交的訴訟費128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鋒

人民陪審員黃朝慶

人民陪審員姚祥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唐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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