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04民終153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06-20
審理經過
上訴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中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省正安電器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正安公司)、河南堯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堯谷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73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深圳中建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河南正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河南正安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即便河南正安公司與河南堯谷公司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中約定“在河南堯谷公司未付清工程款項前,所有權仍歸河南正安公司所有”的條款,但河南正安公司已在其后的《付款協(xié)議》和法庭調解中達成了付款辦法,從雙方簽訂的《付款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河南正安公司對河南堯谷公司僅享有剩余工程款支付請求權(此權利屬于債權),加之河南正安公司起訴時并未向法院主張保留中央空調所有權或行使取回權,法院也未以生效判決形式確認河南正安公司對空調還可保留所有權或可行使取回權,因此河南正安公司訴訟請求完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2.河南正安公司與河南堯谷公司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并非買賣糾紛,完全無權保留中央空調所有權或行使取回權。3.河南正安公司即使主張保留中央空調所有權或取回權,也早已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其實體權利不應再受法律保護。
被上訴人辯稱
河南正安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南堯谷公司未答辯。
河南正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停止執(zhí)行河南堯谷公司12#樓的中央空調設備(價值120萬元);2.確認河南堯谷公司12#樓的中央空調設備的所有權歸河南正安公司所有;3.本案訴訟費由深圳中建公司、河南堯谷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深圳市中建南方凈化設備有限公司與河南堯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件審理期間,深圳市中建南方凈化設備有限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魯民初字第3048-2號民事裁定書,對河南堯谷公司所有的位于魯山縣產業(yè)集聚區(qū)南區(qū)公司的廠房、機器設備(具體查封數額以查封清單為準)予以查封,查封清單顯示:中央空調一套。二、深圳市中建南方凈化設備有限公司與河南堯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魯山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魯民初字第3048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確認:1.被告河南堯谷公司自愿于2016年2月29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凈化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83600元和保證金100000元,兩項合計3883600元。如逾期付款,則由被告河南堯谷公司自愿從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本案件一次性了結,雙方無其他法律糾紛。3.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凈化設備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4.案件受理費39930元,減半收取1996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24965元,由被告河南堯谷公司自愿負擔。三、深圳中建公司提供的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截圖顯示:“深圳市中建南方凈化設備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0日變更名稱為“深圳市中建南方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因河南堯谷公司未按期履行,深圳中建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四、河南正安公司在深圳中建公司申請執(zhí)行中提出異議,要求撤銷(2015)魯民初字第3048-2號民事裁定書中查封的設備。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豫0423執(zhí)異46號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案外人河南正安公司的異議請求”。五、2014年3月10日,河南堯谷公司與河南正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將河南堯谷公司12#樓中央空調工程承包給河南正安公司施工,工程造價4635000元,合同約定,河南堯谷公司未付清工程款項前,河南正安公司提供的設備所有權仍歸河南正安公司所有。2015年5月26日,河南堯谷公司與河南正安公司就該工程款項結算達成付款協(xié)議,確定河南堯谷公司尚欠河南正安公司工程款1854000元未付,支付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此后,因河南堯谷公司未按協(xié)議約定時間履行義務而引起訴訟。經魯山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豫0423民初315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確認:1.河南堯谷公司拖欠河南正安公司建設工程合同款120萬元,該款河南堯谷公司自愿于2017年1月1日起每月的5日前支付20萬元,分六個月支付完畢。河南堯谷公司按上述期限支付合同價款時,自2015年7月1日起以所欠合同價款為本金按照月息1%支付利息,如逾期則按照月息1.8%支付利息。2.河南堯谷公司同意其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豫A×××××的別克牌GL8型車輛由河南正安公司使用,待河南堯谷公司支付第二批合同價款時河南正安公司將該車輛予以返還。河南正安公司使用該車輛期間的權利義務按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履行。如河南正安公司未按時返還車輛導致河南堯谷公司未按期付款,則河南堯谷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3.河南正安公司自愿放棄其它訴訟請求。4.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7860元,河南堯谷公司自愿負擔。保全費5000元,河南正安公司自愿負擔。該調解書作出之后,被告河南堯谷公司未按約定向河南正安公司履行支付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基于深圳中建公司作為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執(zhí)行河南堯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河南正安公司在執(zhí)行過程中提出執(zhí)行異議,一審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豫0423執(zhí)異46號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了河南正安公司的執(zhí)行異議請求,河南正安公司對該執(zhí)行異議裁定書不服而引起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本案的實質是河南正安公司對位于河南堯谷公司12#樓的一套中央空調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該套中央空調的所有權若歸河南正安公司所有,應停止執(zhí)行,若歸河南堯谷公司所有則應繼續(xù)執(zhí)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河南正安公司與河南堯谷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中,對位于河南堯谷公司12#樓的中央空調所有權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河南堯谷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前,該中央空調的所有權歸河南正安公司所有。2015年5月26日河南正安公司與河南堯谷公司之間就工程款結算達成的付款協(xié)議,及后來經法院調解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3152號民事調解書,是對雙方原債權債務及其履行方式的確認,不影響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效力。在債務沒有履行完畢之前,位于河南堯谷公司12#樓的中央空調所有權不發(fā)生轉移。因(2016)豫0423民初3152號民事調解書作出之后,河南堯谷公司未向河南正安公司履行支付義務,故位于河南堯谷公司12#樓的中央空調所有權仍歸河南正安公司所有。深圳中建公司申請執(zhí)行河南堯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不得執(zhí)行位于河南堯谷公司12#樓的中央空調。深圳中建公司辯稱河南正安公司對中央空調設備不再享有任何權利的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對河南正安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被告(被執(zhí)行人)河南堯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得執(zhí)行位于河南堯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12#樓的中央空調一套。二、位于被告河南堯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12#樓的中央空調一套,在被告河南堯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河南省正安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清償完畢工程款前,中央空調所有權仍歸原告河南省正安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15600元,由河南堯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查明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綜合當事人的上訴及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河南正安公司就涉案中央空調一套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北景钢?,河南堯谷公司與河南正安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將河南堯谷公司12#樓中央空調工程承包給河南正安公司施工。該合同約定,河南堯谷公司未付清工程款項前,河南正安公司提供的設備所有權仍歸河南正安公司所有。上述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5年5月26日河南正安公司與河南堯谷公司之間就工程款結算達成的付款協(xié)議,及一審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3152號民事調解書,均是對雙方原債權債務及其履行方式的確認。在河南堯谷公司未付清工程款項前,位于河南堯谷公司12#樓的中央空調所有權仍歸河南正安公司所有。深圳中建公司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其在二審期間提出,但沒有提供新的證據能夠證明河南正安公司主張中央空調所有權已過訴訟時效。河南正安公司就涉案中央空調一套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深圳中建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深圳中建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600元,由深圳市中建南方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瑞英
審判員彭莉
審判員張姍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