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某化工(泰興)公司訴山東民某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用心用情做好調解,以“東方經驗”化解跨國爭議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3-6-176-001
關鍵詞
民事/侵害技術秘密/技術信息/非公知性/涉外案件/平等保護/調解和解/實質解紛
基本案情
諾某化工(泰興)公司訴稱:其母公司為“連續(xù)法生產氯乙酸的工藝”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其經母公司許可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被授權以自己名義在中國境內處理侵權事務。某工程公司在參與諾某化工(泰興)公司的氯乙酸項目建設期間接觸并獲得了涉案技術秘密,某工程公司違反保密約定,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山東民某科技公司和開封諾某化工(泰興)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和項目設計,披露并允許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故諾某化工(泰興)公司請求判令某工程公司、開封諾某化工(泰興)公司、山東民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億元。一審期間,諾某化工(泰興)公司以與某工程公司、開封諾某化工(泰興)公司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對該兩公司的起訴,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山東民某科技公司辯稱: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技術秘密;山東民某科技公司有合理理由信賴某工程公司為其提供總包服務時不存在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的情形,山東民某科技公司主觀上無過錯,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津01民初37號民事判決:山東民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諾某化工(泰興)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并賠償諾某化工(泰興)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0萬元。諾某化工(泰興)公司和山東民某科技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裁判理由
本案訴訟歷經多年,同時雙方還存在數件在審中的專利民事、行政案件,積怨較深。但該案所涉技術又是被訴侵權企業(yè)生產所必需,利用所涉技術秘密制備的產品系該企業(yè)的主營產品,一旦認定侵權,不僅面臨巨額賠償,更需要承擔停止侵權的嚴重后果,停工停產將使該公司數十年經營成果化為烏有,上千名員工面臨失業(yè)風險,無數家庭可能因此陷入困境。案件審理過程中,二審合議庭秉持平等保護中外企業(yè)的理念,及時了解雙方調解意愿,鼓勵雙方一攬子調解解決所有糾紛。經二審合議庭組織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諾某化工(泰興)公司的母公司就涉案生產工藝相關知識產權向山東民某科技公司及其關聯方授予全球范圍內、非排他、不可轉讓、不可分許可、支付許可費的普通許可,山東民某科技公司向諾某化工(泰興)公司的母公司支付一定金額用以一次性解決雙方已有爭議的數件民事侵權和專利確權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749號民事調解書,對有關調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
裁判要旨
本案體現了“平衡協(xié)調、多方兼顧”的調解理念,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實現雙贏共贏多贏。調解過程中,人民法院秉持平等保護中外企業(yè)的理念,及時了解雙方調解意愿,鼓勵雙方一攬子調解解決所有糾紛,以對案件事實的專業(yè)評判為根基、以“如我在訴”的坦誠溝通為方法、以公平公正解決雙方糾紛為目的,通過耐心釋法說理贏得雙方當事人的信賴,引導雙方放下芥蒂、謀求共贏,最終通過達成調解,既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又為企業(yè)后續(xù)生產經營活動掃清了技術障礙,避免更多的知識產權糾紛隱患,為雙方未來持續(xù)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96條
一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37號民事判決(2020年8月14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749號民事調解書(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