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蒙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商登記案-行政機關增設登記條件而作出的不予登記行為,應當依法撤銷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2-3-006-006
關鍵詞
行政/行政登記/工商登記/增設登記條件/住所地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安徽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向安徽省蒙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設立蒙城縣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城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同日蒙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了受理通知書。該局受理后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申請材料中擬設立公司住所使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于2021年4月8日向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送達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通知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補充提交擬設立登記的蒙城某機動車檢測公司使用經營的土地和規(guī)劃證明材料。
2021年4月15日,蒙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沒有提供上述材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遂根據(jù)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作出(蒙市監(jiān))登記內駁字〔2021〕第0415-01號《登記駁回通知書》,對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申請設立蒙城某機動車檢測公司,不予登記。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服,向蒙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不予登記。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皖1622行初32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蒙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蒙市監(jiān))登記內駁字〔2021〕第0415-01號《登記駁回通知書》;二、責令蒙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的申請重新作出決定。宣判后,原告、被告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蒙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對本轄區(qū)內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登記的法定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guī)定,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住所證明。本案中,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蒙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該公司未提交土地和規(guī)劃證明材料,不能證明擬設立公司的住所能夠從事機動車檢測,對該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蒙城某機動車檢測公司決定不予登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蒙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蒙市監(jiān))登記內駁字〔2021〕第0415-01號《登記駁回通知書》依法應予撤銷。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不得隨意增設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設立公司應當提交的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并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至于該住所是否符合從事特定經營活動的要求,不屬于公司登記機關在設立登記時應當審查的內容。公司登記機關以申請人未能提交住所符合從事特定經營活動要求的材料為由不予登記的,屬于增設許可條件,依法應予撤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2款
一審: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2021)皖1622行初32號行政判決(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