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M某米德恩索恩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姓名或者名稱變更對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的影響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3-3-024-034
關鍵詞
行政/專利相關行政案件/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受理條件/原告適格
基本案情
美國某米德恩索恩公司(以下簡稱美國某索恩公司)系申請?zhí)枮?0141048****.4、名稱為“用于塑料表面的無鉻酸洗液”發(fā)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經(jīng)實質(zhì)審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審查部門作出駁回美國某索恩公司申請決定。針對美國某索恩公司提出的復審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第187168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國知187168號決定),維持原駁回決定。國知187168號決定中的復審請求人為美國某索恩公司。美國某索恩公司遂以美國M某米德恩索恩公司(以下簡稱美國M索恩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國知187168號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52號行政裁定:駁回美國M索恩公司的起訴。宣判后,美國M索恩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1055號行政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國知187168號決定所載明的專利申請人美國某索恩公司,以美國M索恩公司的名義,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后續(xù)補充的材料可以證明美國M索恩公司與美國某索恩公司為同一主體,僅名稱發(fā)生變更。美國M索恩公司雖未在行政審查階段辦理著錄事項變更,導致行政訴訟的起訴人與復審請求人、專利申請人名稱不一致,且未在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內(nèi)說明公司名稱變更情況,但鑒于本案系涉外案件,當事人主體身份情況的相關證明文件需要經(jīng)過公證等證明手續(xù)程序,當事人在未能及時準備主體身份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為避免超期起訴,以其在先使用的名稱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行為存在一定合理性。且當事人在補交公證認證文件期限屆滿前提交了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足以證明前后名稱指向同一主體,故應當認定以美國M索恩公司名義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實際系美國某索恩公司的行為,該起訴時間未超出專利法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對其訴權應予保障。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52號行政裁定:駁回美國M索恩公司的起訴。宣判后,美國M索恩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1055號行政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要旨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相關主體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原則上并不影響其訴權行使。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41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25條、第49條
一審: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21)京73行初1152號行政裁定(2021年1月18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1055號行政裁定(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