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學增律師
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被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就不能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在第一時間考慮的就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制定辯護策略的大前提。
一、因果關系的分類。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從形式上可以分為簡單因果關系、復雜因果關系、中斷因果關系三種。簡單因果關系,是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的、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一個或者幾個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復雜因果關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共同作用或先后銜接產(chǎn)生一個或者幾個危害結果。中斷的因果關系,是指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者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因果關系發(fā)展的過程中,由于另一個原因的介入,例如第三者行為的介入、被害人自身的行為或者特殊自然事實等其他因素,使原來的因果關系被切斷,行為人只對另一原因介入前的情形負責,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結果與之前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中斷因果關系的成立條件。刑法上的中斷的因果關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是中斷的因果關系:1、必須有另外的一個原因介入;2、介入的原因必須是異常原因,也就是說是在通常情況下不會介入的某種行為或者自然力;3、中途介入的原因必須是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最后結果的發(fā)生。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中斷因果關系。
三、中斷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及運用。1、先前行為對結果發(fā)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先前行為對結果的發(fā)生起的作用大,說明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先前行為對結果的發(fā)生起的作用小,則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就不存在因果關系。例如楊某用生銹的尖刀將王某的手臂刺傷,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對王某的傷情進行鑒定,結果為輕微傷。但是由于王某缺乏基本的常識,未采取措施防止破傷風,后王某因破傷風引發(fā)死亡。對這種情形就不能認定楊某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因楊某的行為對王某的死亡結果的作用很小,楊某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因果關系。又例如,張某用拳頭擊打馬某致馬某脾臟破裂,馬某的傷情鑒定為重傷,張某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兩年后,馬某因不能康復并引發(fā)其他并發(fā)癥而死亡。對于張某不能因馬某的死亡而再次被送上法庭,認定當初的行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改變原判決。在這兩個案例中,都是因被害人自身的原因?qū)λ劳鼋Y果的發(fā)生的作用較之前者的行為大,阻斷了前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在刑事辯護律師辦理的因介入因素導致因果關系中斷的無罪辯護中,涉及比較多的是醫(yī)院救治中的失誤導致因果關系中斷,此類案件的辯護重點是充分論證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即醫(yī)療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各自作用的大小、醫(yī)療行為異常性大小等,據(jù)此論證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因果關系,從而得出結論: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