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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失效)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17-05-04   閱讀:

2010.09.30發(fā)布 /    2010.10.01實施
【時效性】失效
【失效依據(jù)】(2014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guī)范刑罰裁量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xiàn)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jù)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結(jié)合我省的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xiàn)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xiàn);對于同一地區(qū)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驟
⑴根據(jù)基本犯罪構(gòu)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⑵根據(jù)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數(shù)額、犯罪次數(shù)、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⑶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jié)的,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的調(diào)節(jié)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diào)節(jié)。
(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jié)的,根據(jù)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diào)節(jié)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jié)的調(diào)節(jié)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diào)節(jié)。
(3)對于具有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用該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進行調(diào)節(jié),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jié)進行調(diào)節(jié)。
(4)被告人犯數(shù)罪,同時具有適用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用各個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5)對于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jié)時,不重復評價。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diào)節(jié)結(jié)果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diào)節(jié)結(jié)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3)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diào)節(jié)結(jié)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數(shù)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一年;總和刑期在十年以上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二年;減少后的刑期超過二十年的,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按照上述規(guī)定適用數(shù)罪并罰時,減少的刑期一般應低于數(shù)刑中的最低刑期,但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或者最低刑期為六個月的除外。
(5)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nèi)進行調(diào)整,調(diào)整后的結(jié)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6)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7)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8)宣告刑均以月為單位計算。
三、常用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jié)的不同情形,結(jié)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依法確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及其調(diào)節(jié)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毒品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要從嚴掌握;對較輕的犯罪要充分體現(xiàn)從寬的政策。對以下常見量刑情節(jié),可以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具體調(diào)節(jié)比例。本細則尚未規(guī)定的其他量刑情節(jié),在量刑時也要予以考慮,并確定適當?shù)恼{(diào)節(jié)比例。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⑴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
⑵已滿十五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⑶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⑷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⑸未成年人犯罪根據(jù)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xiàn)好,并具有“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其他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除處罰;
⑹未成年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初次犯罪、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損失、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情形之一,應當宣告緩刑;
⑺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照上述第⑴至⑸項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shù)膹膶挶壤?br /> 2、對于年滿六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犯罪,綜合考慮其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情節(jié)、后果以及悔罪表現(xiàn)及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對于又聾又啞、盲人犯,綜合考慮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認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現(xiàn)和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4、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據(jù)其實施犯罪時病情嚴重程度、犯罪性質(zhì)等因素,確定從寬的幅度。
⑴病情為重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⑵病情為中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⑶病情為輕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未區(qū)分重、中、輕度的,依照第⑵項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5、對于防衛(wèi)過當和避險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造成損害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輕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6、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實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7、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⑴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⑵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⑶對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shù)膹膶挿取?br /> 8、對于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中止犯罪的動機和目的、造成損害的程度、阻止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等情況,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⑴造成較重損害后果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70%;
⑵造成較輕損害后果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90%;
⑶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9、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10、對于未區(qū)分主從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1、對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2、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被脅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作用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從寬情節(jié),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
13、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比例。
⑴對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或?qū)儆趶姆傅囊话憬趟舴福日盏?0條至第12條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處罰的比例;
⑵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⑶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⑷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⑴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辦案機關發(fā)覺,主動直接投案構(gòu)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⑵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fā)覺,但尚未受到調(diào)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diào)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gòu)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⑷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gòu)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⑸罪行尚未被辦案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辦案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gòu)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⑹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⑺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5、對于立功情節(jié),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shù)、內(nèi)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⑴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⑵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16、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jù)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⑴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⑵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jù)犯罪的性質(zhì)、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1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jié)果的彌補程度,退贓、退賠的數(shù)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⑴主動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⑵主動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⑶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
⑷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經(jīng)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9、對于被害人有過錯或?qū)γ芗せ撚兄苯迂熑蔚模C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被害人對法律規(guī)范、倫理道德、善良風俗的背離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實施加害行為的關聯(lián)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⑴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30%以下;
⑵被害人具有一般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0、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⑴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⑵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1、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嚴重危害國家政權穩(wěn)固和社會治安的犯罪,以及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除外。
22、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zhì)、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予以從重處罰。但是增加的刑罰量不得高于五年。
⑴刑罰執(zhí)行完畢不滿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
⑵刑罰執(zhí)行完畢已滿一年不滿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⑶刑罰執(zhí)行完畢已滿三年不滿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23、對于有前科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zhì)、時間間隔長短、次數(shù)、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過失犯罪的除外。
24、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5、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十五種常見罪名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的,應根據(jù)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shù)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數(shù)額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節(jié)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⑴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⑵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⑶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45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無力賠償數(shù)額每增加5萬元,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⑷重傷一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④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⑤嚴重超載駕駛的;
⑥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②每增加輕傷一人,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
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十個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45萬元以上,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每增加5萬元,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相關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刑期;②每增加重傷一人的,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刑期。
(6)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刑期。
(7)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80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每增加10萬元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8)符合上述第(5)至(7)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jié)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二)故意傷害罪
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jù)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⑵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⑶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⑷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②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⑤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②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⑤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⑵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②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⑤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⑥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⑦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⑴雇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⑵因?qū)嵤┢渌`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的;
⑵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三)強奸罪
構(gòu)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強奸人數(shù)、次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⑶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⑷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⑸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⑹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輪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⑶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⑷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⑸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⑹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⑼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⑽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等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20%-40%。
(四)非法拘禁罪
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非法拘禁人數(shù)、次數(shù)、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⑶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⑷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⑸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⑹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⑺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⑶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⑷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⑸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⑹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⑼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⑽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⑶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⑷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⑸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⑹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⑼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⑽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比例
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⑵具有毆打、侮辱、虐待等情節(ji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⑶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⑷因積極參與傳銷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⑸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五)搶劫罪
構(gòu)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搶劫致人傷亡的后果、次數(shù)、數(shù)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搶劫財物數(shù)額未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六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⑶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⑷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⑸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⑹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⑺持槍支之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沒有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等八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搶劫財物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⑶搶劫次數(shù)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⑷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⑸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⑹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⑼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⑽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結(jié)果加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⑾持槍支之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比例
⑴教唆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對教唆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⑵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⑶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六)盜竊罪
構(gòu)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一年內(nèi)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shù)額較大”起點,具有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chǎn)損失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⑵每增加一次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累犯除外),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⑵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累犯除外)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累犯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⑵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累犯除外)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入戶盜竊的;
(2)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chǎn)損失的;
(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
(4)流竄盜竊作案的;
(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6)盜竊生產(chǎn)資料,未嚴重影響生產(chǎn)的。
盜竊數(shù)額接近數(shù)額較大、達到數(shù)額較大或巨大,因具有上述相關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以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配置刑罰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比例
⑴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⑵案發(fā)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⑶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6、盜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和盜竊珍貴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辦理。
(七)詐騙罪
構(gòu)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⑴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具有下述相關情形而被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配置刑罰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①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
②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③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chǎn)資料,嚴重影響生產(chǎn)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④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⑤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⑥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⑦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⑧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比例
⑴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⑵在案發(fā)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⑶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八)搶奪罪
構(gòu)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搶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5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搶奪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次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搶奪,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次非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搶奪,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搶奪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次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搶奪,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次非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搶奪,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比例
(1)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等款物的,可以基準刑的30%以下;
(2)一年內(nèi)搶奪三次以上的,可以基準刑的30%以下;
(3)駕駛機動車輛實施搶奪的,可以基準刑的3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比例
⑴確因生活、治病急需而搶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⑵在案發(fā)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九)職務侵占罪
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職務侵占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數(shù)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數(shù)額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業(yè)或其他組織急需要的生產(chǎn)資料,嚴重影響生產(chǎn)的。
(十)敲詐勒索罪
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敲詐勒索數(shù)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數(shù)額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⑵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⑶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數(shù)額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⑵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⑶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⑴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的;
⑵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進行敲詐勒索的;
⑶一年以內(nèi)三次以上敲詐勒索的;
⑷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
⑸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因婚姻、鄰里之間等民事糾紛引起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一)妨害公務罪
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gòu)成犯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⑵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⑶毀損財物數(shù)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⑷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⑸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影響社會秩序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⑹持械妨害公務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比例
⑴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⑵因執(zhí)行公務行為不規(guī)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斗毆罪
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聚眾斗毆三次的;
(2)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⑵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⑶聚眾斗毆一方參與人數(shù)達10人以上不滿20人的,對首要分子及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聚眾斗毆一方參與人數(shù)達20人以上的,對首要分子及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⑶每增加聚眾斗毆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⑷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比例
⑴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⑵聚眾斗毆造成財產(chǎn)損失較大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⑶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三)尋釁滋事罪
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⑵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構(gòu)成傷害罪除外);
⑶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財物超過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⑷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財物價值超過2000元的,數(shù)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⑸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⑹持械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⑺因追逐、攔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⑻尋釁滋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⑼尋釁滋事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情節(jié)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情節(jié)嚴重的,每增加10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構(gòu)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次、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⑵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個月刑期;
⑶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⑷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⑸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⑹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⑵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⑶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⑷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⑸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⑹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⑵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⑶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⑷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⑸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⑹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法定刑在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五種情形之一,且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比例
⑴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⑵毒品再犯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⑶受雇運輸毒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⑷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⑸存在數(shù)量引誘情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五、附則
1、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2、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shù)。
3、本實施細則將隨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司法政策等的變動適時作出調(diào)整。
4、本實施細則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5、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鏈接:
(2008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2009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2014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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