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檢辦案真是扎實認真,讓人佩服!”近日,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的辦案人員拿到了該區(qū)檢察院關于唐某某、徐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的批準逮捕決定書。
2015年開始,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私自獲取假冒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公章后,通過某網(wǎng)店購買假冒臨時牌照,上面印有皖A車牌號段,背面空白。由唐某某將偽造的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公章在臨牌上私自蓋章后,通過犯罪嫌疑人徐某聯(lián)系買家,買家將車輛信息通過微信發(fā)給徐某,由其再轉發(fā)給唐某某。唐某某制作好臨牌后,對外直接郵寄給買家。
7月27日,該案報送瑤海區(qū)檢察院審查批捕。偵查監(jiān)督科檢察官王清在審查案件時發(fā)現(xiàn),該案定性存在疑點,民用機動車臨牌是否屬于國家機關證件有待考量。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非法生產(chǎn)、買賣警用裝備罪。偽造警用車輛號牌構成犯罪。而本案中,唐、徐兩人偽造、買賣的屬于民用機動車臨時車輛號牌,不符合該罪的構罪要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行為能否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的答復稱“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行為不能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span>也就是說,正式的民用機動車號牌不能認定為國家機關證件。而本案涉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能否比照正式民用機動車號牌認定,檢察官持反對意見。正式車牌一般由文字、字母、數(shù)字組成,起標志車輛作用,方便交通管理部門行使管理職責。而臨時行駛車號牌一付兩張,每張兩面,一面印有文字、字母、數(shù)字,相當于臨時車牌,一面印有機動車所有人、車輛類型、廠牌型號、發(fā)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并有交管部門蓋章,屬于車輛的身份認證,且該認證由國家機關登記發(fā)放,具備臨時行駛證的功能,牌證統(tǒng)一。因此,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比照行駛證,認定為國家機關證件。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據(jù)此,瑤海區(qū)檢察院依法對該唐、該徐批準逮捕。
(周頤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