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23號
2024年06月19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進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部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進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25日13時,被告人王某1酒后駕駛裝滿廢品的蘇CA××**號五征牌三輪汽車(王某1三輪汽車駕駛證已注銷)從蚌埠市淮上區(qū)沫河口鎮(zhèn)沫河口村出發(fā),準備前往沫河口鎮(zhèn)中心街,將其收購的廢品賣掉。當日13時30分左右,王某1駕車沿沫河口鎮(zhèn)中心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華尚超市門前路段時,車輛駛入非機動車道后又拐回機動車道,三輪汽車刮碰到韋某1停放在路西側的一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等車輛,造成路邊站立的行人李某(系韋某1妻子)和無號牌三輪電動車上的乘車人韋某2(2017年4月29日生,系韋某1孫子)受傷,三輪汽車和無號牌三輪電動車也受到不同程度損壞。韋某1撥打了“122”和“120”電話后,“120”急救車趕到現(xiàn)場將李某、韋某2送往醫(yī)院救治。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民警趕赴現(xiàn)場處置,民警對王某1進行呼氣酒精檢測后,發(fā)現(xiàn)王某1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隨即,民警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4年1月30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1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0mg/100mL。
2024年2月27日,經(jīng)自行協(xié)商,王某1賠償韋某1、李某、韋某2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000元,取得了諒解。
2024年3月7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王某1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韋某1、李某、韋某2無責任。
2024年3月20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肘背一2.1cm大小擦傷,其人體損傷未達輕微傷標準;被鑒定人韋某2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鼻外傷出血,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提交了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和CT報告單、協(xié)議書,被害人韋某1、李某的陳述,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安徽中和、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照片、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事故現(xiàn)場圖,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1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1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1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彭少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