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330號
2024年06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1月2日22時許,在濉溪縣××鎮(zhèn)××村××莊,被告人王某1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電動汽車到其弟弟王某某2家門口,因瑣事爭吵后打架,之后王某某2報警。經(jīng)鑒定,王某1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84毫克/100毫升。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王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王某1無駕駛資格駕駛機(jī)動車,酌情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依法從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jī)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