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劉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32號
2024年06月20日
案件概述
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石檢刑訴〔202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益訴訟起訴人石臺縣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查,石臺縣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月24日公告了案件相關(guān)情況,公告期內(nèi)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guān)和有關(guān)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鴻、黃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刁某某及其辯護人崔金香(石臺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韓文景,實習(xí)律師儲某(石臺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孫叢文,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辯護人汪斌(石臺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為獲利,在明知減肥壓片糖果含有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的情況下,仍對外銷售。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11月24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間,邰某某(另案處理)將從趙某1(另案處理)團伙購買的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減肥壓片糖果以散裝形式銷售給刁某某,隨后刁某某從網(wǎng)上購買外包裝盒和內(nèi)包裝瓶,將購買的散裝減肥壓片糖果進行分包裝,并以發(fā)展下線代理、零售方式對外銷售,2021年12月25日至2023年5月27日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86606元。其中,銷售給下級代理劉某共計41990元;銷售給下級代理戴某某共計42900元;銷售給趙某2共計1716元。在此過程中,董某(另案處理)使用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賬戶支付部分貨款用于購買減肥壓片糖果,并幫助其妻刁某某將散裝減肥壓片糖果進行分包裝。
2.2021年12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劉某成為刁某某下級代理后,將從刁某某處購買的含西布曲明成分減肥壓片糖果通過微信對外銷售,期間銷售給下級代理李某共計59,014元。
3.2021年12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李某成為劉某下級代理后,通過微信對外銷售含西布曲明成分減肥壓片糖果,銷售金額共計90,973.5元。
4.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5月25日,戴某某成為刁某某下級代理后,將從刁某某處購買的含西布曲明成分減肥壓片糖果通過微信對外銷售,期間銷售給劉某共計34970元。
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違法所得分別為36,066元、17,024元、34,863.5元、10,790元。
2023年4月11日,石臺縣公安局扣押石臺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的“塑型S0清脂酵素片”(印有“塑型s0清脂酵素片加強”,金色)1瓶。2023年10月11日,石臺縣公安局依法對刁某某、董某住所進行搜查,扣押壓片糖果434粒(4類)、銀行卡6張、內(nèi)包裝瓶(印有“塑型s0清脂酵素片”字樣,黃色、紅色)709個、手機1部;依法對刁某某經(jīng)營的“培培美妝”店鋪及租用的“祥和”便利店進行搜查,扣押外包裝盒(印有“塑型S0清脂酵素片”字樣,粉色)226個、酵素片(印有“塑型s0清脂酵素片”字樣,紅瓶、粉色片,2粒)1瓶、手機1部;扣押劉某、戴某某手機各1部。
經(jīng)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wù)有限公司檢測,上述扣押的4類壓片糖果、酵素片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2023年10月11日,刁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傳喚到案,劉某、李某、戴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10月16日,石臺縣公安局扣押刁某某退出的90,000元。
公訴機關(guān)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本院移交以下證據(jù)在案佐證:物證壓片糖果共計431粒、手機3部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轉(zhuǎn)賬明細(xì)、支付寶交易明細(xì)等;證人邱某、趙某1、劉某、趙某2等的證言;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wù)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刁某某與董某構(gòu)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rèn)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刁某某、李某、戴某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已積極繳納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退賠情況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四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壓片糖果及被告人刁某某、劉某的手機予以沒收;扣押的被告人戴某某的手機因不屬于作案工具,予以返還;對其他物品建議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石臺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邰某某(另案處理)、被告刁某某、劉某、李某四人連帶承擔(dān)90,973.5元的懲罰性賠償金;2.判令邰某某(另案處理)、被告刁某某二人連帶承擔(dān)1,716元的懲罰性賠償金;3.判令邰某某(另案處理)、被告刁某某、戴某某三人連帶承擔(dān)34,970元的懲罰性賠償金;4.判令被告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人刁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崔金香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本案的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2.被告人刁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簽署認(rèn)罪認(rèn)罰具結(jié)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和附帶民事公益懲罰性賠償金,認(rèn)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同時系初犯、偶犯,且正值哺乳期。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刁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韓文景、儲某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本案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2.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rèn)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且簽署認(rèn)罪認(rèn)罰具結(jié)書,主動退出部分違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孫叢文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李某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繳納了全部的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悔罪態(tài)度較好。綜上,請求對被告人李某判處緩刑,并處銷售金額50%的罰金。
被告人戴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汪斌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本案的定性無異議。2.被告人戴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簽署認(rèn)罪認(rèn)罰具結(jié)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和附帶民事公益懲罰性賠償金。綜上,請求對被告人戴某某從輕、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3.當(dāng)庭提交高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戴某某蘋果手機的銷售憑證、微信轉(zhuǎn)賬截屏,證明公安機關(guān)所扣押的戴某某蘋果手機是其于2023年6月7日購買,與本案無關(guān),請求予以發(fā)還。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為獲利,在明知減肥壓片糖果含有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的情況下,仍對外銷售。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11月24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間,邰某某(另案處理)將從趙某1(另案處理)團伙購買的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減肥壓片糖果以散裝形式銷售給刁某某,隨后刁某某從網(wǎng)上購買外包裝盒和內(nèi)包裝瓶,將購買的散裝減肥壓片糖果進行分包裝,并以發(fā)展下線代理、零售方式對外銷售,2021年12月25日至2023年5月27日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86606元。其中,銷售給下級代理劉某共計41990元;銷售給下級代理戴某某共計42900元;銷售給趙某2共計1716元。在此過程中,董某(另案處理)使用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賬戶支付部分貨款用于購買減肥壓片糖果,并幫助其妻刁某某將散裝減肥壓片糖果進行分包裝。
2.2021年12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劉某成為刁某某下級代理后,將從刁某某處購買的含西布曲明成分減肥壓片糖果通過微信對外銷售,期間銷售給下級代理李某共計59,014元。
3.2021年12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李某成為劉某下級代理后,通過微信對外銷售含西布曲明成分減肥壓片糖果,銷售金額共計90,973.5元。
4.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5月25日,戴某某成為刁某某下級代理后,將從刁某某處購買的含西布曲明成分減肥壓片糖果通過微信對外銷售,期間銷售給劉某共計34970元。
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違法所得分別為36,066元、17,024元、34,863.5元、10,790元。
2023年4月11日,石臺縣公安局扣押石臺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的“塑型S0清脂酵素片”(印有“塑型s0清脂酵素片加強”,金色)1瓶。2023年10月11日,石臺縣公安局依法對刁某某、董某住所進行搜查,扣押壓片糖果434粒(4類,其中4粒送檢)、銀行卡6張、內(nèi)包裝瓶(印有“塑型s0清脂酵素片”字樣,黃色、紅色)709個、手機1部;依法對刁某某經(jīng)營的“培培美妝”店鋪及租用的“祥和”便利店進行搜查,扣押外包裝盒(印有“塑型S0清脂酵素片”字樣,粉色)226個、酵素片(印有“塑型s0清脂酵素片”字樣,紅瓶、粉色片,2粒,其中1粒送檢)1瓶、手機1部;扣押劉某vivo手機1部、戴某某蘋果手機1部等。
經(jīng)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wù)有限公司檢測,上述扣押的4類壓片糖果、酵素片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2023年10月11日,刁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傳喚到案,劉某、李某、戴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10月16日,石臺縣公安局扣押刁某某退出的90,000元。
另查明,扣押的被告人戴某某蘋果手機1部系戴某某于2023年6月7日購買。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退出違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李某退出違法所得34,863.5元;被告人戴某某退出違法所得10,790元。
再查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主動在正義網(wǎng)刊登致歉信賠禮道歉;邰某某(另案處理)、被告刁某某、劉某、李某四人已連帶承擔(dān)90,973.5元的懲罰性賠償金;邰某某(另案處理)、被告刁某某二人已連帶承擔(dān)1716元的懲罰性賠償金;邰某某(另案處理)、被告刁某某、戴某某三人已連帶承擔(dān)34,970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調(diào)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物證:壓片糖果431粒、手機3部、內(nèi)包裝瓶709個、外包裝盒226個;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轉(zhuǎn)賬明細(xì)、支付寶交易明細(xì)等;
3.證人邱某、趙某1、劉某、趙某2等的證言;
4.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wù)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8張。
一審法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某某與董某構(gòu)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已連帶繳清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可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并已連帶繳清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可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已連帶繳清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可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辯護人所提相關(guān)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guān)于辯護人所提扣押的被告人戴某某蘋果手機一部應(yīng)予返還的辯護意見,因與審理查明事實相符,亦予以采納。綜上,結(jié)合被告人刁某某、劉某、李某、戴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刁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劉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清。)
三、被告人李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清。)
四、被告人戴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清。)
被告人刁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六千零六十六元,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七千零二十四元,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四千八百六十三元五角,被告人戴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零七百九十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壓片糖果四百三十一粒、被告人刁某某的蘋果手機一部、被告人劉某的vivo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隨案移送的被告人戴某某的蘋果手機一部依法返還被告人;扣押在案的其他財物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偉
審判員汪晶
審判員趙淑敏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肖俊
書記員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