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492號
2024年06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3月8日16時許,被告人楊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皖KV××**輕型欄板貨車,沿臨泉縣長官鎮(zhèn)鄉(xiāng)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長官鎮(zhèn)育才幼兒園門口南側(cè)路段時,與由南向北王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剮蹭,事故發(fā)生后楊某1駕駛車輛離開現(xiàn)場,后民警在楊某1家中將其抓獲。經(jīng)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1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楊某1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7.2gm/100mL,系醉酒駕駛。2024年3月12日,楊某1賠償王某經(jīng)濟損失,王某出具諒解書。據(jù)此,建議對被告人楊某1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4000元(未扣除行政罰款2000元)。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1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予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其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楊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4000元(行政罰款2000元可折抵罰金)。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偉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