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500號
2024年06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4月16日晚,被告人胡某1到臨泉縣××號樓,用剪刀將1樓至3樓的兩根電纜線剪斷19.1米,在3樓房間將電纜線銅芯剝離,次日將電纜線賣掉獲利900元。經(jīng)臨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線認定價格為3556元。
為支持其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等,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與辯解,臨泉縣價格認證中心文件,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胡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胡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1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胡某1違法所得3556元,并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紀付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