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定遠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5刑初224號
2024年06月25日
案件概述
定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定檢刑訴〔2024〕149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道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4日10時50分許,被告人齊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定遠縣吳圩鎮(zhèn)九梓街道自東向西行駛,行至定遠縣吳圩鎮(zhèn)九梓菜市場門口東側,碰撞行人汪某致汪某受傷,此時,汪某行走在單文濤停放道路上的皖MN××**輕型欄板貨車后面。齊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單文濤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齊某某交通運輸肇事后駕車逃逸。汪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24年2月19日死亡。
齊某某歸案后,坦白、認罪認罰;與被害人近親屬刑事和解、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證人朱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齊某某歸案后坦白、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刑事和解、取得諒解,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
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砬液炞志呓Y,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歸案后,被告人齊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民事賠償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鑒于被告人齊某某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綜上所述,根據(jù)被告人齊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燕
人民陪審員陳玲琍
人民陪審員杜守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