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24)皖1721刑初106號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4]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為被告人陳某某指定辯護律師,陳某某予以拒絕。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為廣西安城嘉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該公司多次變更法人代表。2022年9月份,陳某某將其朋友鐘某(另案處理)變更成公司法人代表,想以鐘某的名義去銀行辦理貸款,后因鐘某本人征信有問題,亦無法貸款。期間,陳某某私自將公司光大銀行對公賬戶(7890********)法人代表變更為鐘某。
2023年5月8日,陳某某添加了名為“龍斌”(身份不明)的微信號,對方稱自己是廣東省汕頭市的一家貸款公司,可以給陳某某辦理貸款,并只收取1.5%的服務費,但需要將公司對公賬戶U盾、法人身份證等材料郵寄給對方。5月20日陳某某郵寄了上述證件,后對方又要求陳某某告知U盾交易密碼。陳某某明知對方可能會利用對公賬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向?qū)Ψ教峁~戶交易密碼。經(jīng)查,廣西安城嘉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光大銀行的對公賬戶2023年5月27日當天進賬流水為5617689.36元(人民幣、下同),關(guān)聯(lián)電信詐騙案件41起,涉案資金2266989元,其中包括東至被詐騙人陳某的8000元。
2023年6月1日,陳某某主動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文峰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6月2日,陳某某退賠東至被詐騙人陳某。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系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賠關(guān)聯(lián)詐騙被害人部分損失,可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認為自己是為了公司經(jīng)營辦理貸款,懇請法院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為廣西安城嘉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城嘉公司)實際控制人。2022年9月份,陳某某將其朋友鐘某(另案處理)變更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想以安城嘉公司的名義去銀行辦理貸款。后因法定代表人鐘某征信有問題,亦無法辦理貸款。期間,陳某某在鐘某不知情下,私自將安城嘉公司光大銀行對公賬戶(7890********)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鐘某。
2023年5月8日,陳某某添加了名為“龍彬”(身份不明)的微信號,對方稱自己是廣東省汕頭市的一家貸款公司,可以給陳某某辦理貸款,并只收取1.5%的服務費,但需要將公司對公賬戶U盾、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材料郵寄給對方。5月20日,陳某某郵寄了上述證件材料,后對方又要求陳某某告知U盾交易密碼。陳某某明知對方可能會利用對公賬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向?qū)Ψ教峁~戶交易密碼。經(jīng)查,安城嘉公司光大銀行的對公賬戶2023年5月27日當天進賬流水為5617689.36元(人民幣、下同),關(guān)聯(lián)電信詐騙案件41起,涉案資金2266989元,其中包括東至被詐騙人陳某的8000元。
2023年6月2日,陳某某主動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文峰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6月2日,陳某某退賠安徽省東至縣受害人陳某損失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對公賬戶銀行卡交易流水、收條等書證,證人鐘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提取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關(guān)聯(lián)詐騙案件報案材料、詢問筆錄等制作的視聽資料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為解決資金困難,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然提供本人實際控制的對公賬戶、U盾、交易密碼等給他人,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系自首,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犯罪時已年滿65周歲且主動退賠了關(guān)聯(lián)詐騙案件中被害人部分損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本院認為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某某
審判員董某某
審判員涂某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某
書記員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