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5刑初50號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八檢刑訴〔202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邪斯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及其辯護人陳雅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24日13時,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區(qū)淮鳳路孔集街路口30米處開展查緝酒后駕駛行動。13時44分,蔡某1駕駛無號牌四輪拖拉機行駛至查緝點,現(xiàn)場交警發(fā)現(xiàn)駕駛員蔡某1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因蔡某1不愿意呼氣式酒精檢測,隨即將其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新莊孜醫(yī)院由專業(yè)醫(yī)務人員抽取其血液待檢。2023年9月4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蔡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0.1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蔡某1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蔡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血液檢驗程序瑕疵,檢測報告出具時間超期;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且患有多種疾病,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8月24日13時,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區(qū)淮鳳路孔集街路口30米處開展查緝酒后駕駛行動。13時44分,蔡某1駕駛無號牌四輪拖拉機行駛至查緝點,現(xiàn)場交警發(fā)現(xiàn)駕駛員蔡某1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因蔡某1不愿意呼氣式酒精檢測,隨即將其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新莊孜醫(yī)院由專業(yè)醫(yī)務人員抽取其血液待檢。2023年9月4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蔡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0.1mg/100ml。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審查確認的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拘留證、傳訊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繳款憑證、民警現(xiàn)場查糾違法行為事情經(jīng)過、抽血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血樣提取前后存儲設備照片、八公山大隊血樣提取后存儲設備照片、血樣送往支隊存放登記及存儲照片、百友司法鑒定中心血樣存儲設備日常溫控記錄照片等書證,被告人蔡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聘請書、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皖百友[2023]毒鑒字第9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查獲、抽血、訊問視頻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血液檢驗程序瑕疵,檢測報告出具時間超期的意見。經(jīng)查,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蔡某1的血樣樣本提取、封裝后,于8月25日送往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于2023年8月29日簽收血樣樣本并于同年8月30日對血液進行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guī)定。鑒定機構雖于2023年9月4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但并不影響鑒定結論,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蔡某1血液酒精含量已達190.1mg/100ml,且有妨害公安機關查緝的行為,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1在查糾現(xiàn)場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蔡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蔡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鳳偉
審判員王瑞瑞
人民陪審員關善良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