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76號
2024年07月03日
202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接收、轉移不法資金,仍提供自己名下卡號為6213……8476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給他人使用。當日,該卡收到張某被詐騙款32000元,被告人王某根據他人指示將其中3萬元在銀行柜臺取出并交給他人,其從中獲利200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5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他人轉移,數額達3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公訴機關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若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量刑建議調整為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綜合認罪認罰及坦白等量刑情節(jié)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繳。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鄧維麗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張佳
書記員俞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