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53號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繆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孫永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繆某某因缺錢花。其知道被害人繆某家床下箱子里有古玩,遂萌生了偷古玩賣錢的想法。2021年夏季的一天下午,繆某某趁著被害人不在家,潛入其位于鳳臺縣××鄉(xiāng)××村繆咀孜的家中,來到二樓的臥室,將被害人藏在床下的裝有古玩的塑料盒子拿出,盜走被害人的十塊銀元、兩個銅制香爐、四塊玉石、四枚銅錢,后因其出售時被被害人發(fā)現(xiàn),繆某某退還被害人三塊銀元、兩個銅制香爐、一塊玉石。
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不起訴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的證言;3.被害人繆某的陳述;4.被告人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繆某某主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繆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繆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繆某某犯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繆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永強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夢婷
書記員蘇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