笪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58號
2024年07月0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笪某駕駛皖HU××**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省道462由東向西行駛至25KM+900M處時,因操作不當自行摔倒受傷。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測得笪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89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遂將笪某帶至桐城市華鑫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液兩份待檢,后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fā)時,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3.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笪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笪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笪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鮑黎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葉志紅
書記員方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