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103刑初327號
2024年07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刑訴[2024]3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被告人胡某1通過微信接觸到一名自稱可以“刷流水”幫助辦貸款的人,胡某1按對方安排將自己名下一張建設銀行卡(卡號)、手機卡郵寄給對方使用。同年11月28日,胡某1發(fā)現(xiàn)對方失聯(lián)、其提供的銀行卡交易密碼被改、狀態(tài)異常、卡內資金86005.87元無法取出,遂于同年12月4日至銀行查詢。銀行告知該卡系電信網絡詐騙涉案銀行卡,已被公安機關管控。胡某1心生貪念,謊稱卡內資金系自己所有,通過銷戶取款方式將卡內資金全部取出。經查,卡內86000元系關聯(lián)詐騙案件被害人田某被詐騙資金。
2023年12月6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2024年2月1日15時許,胡某1經電話通知后自行至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南疆派出所接受調查。案發(fā)后,其近親屬代為賠償涉網絡詐騙案被害人田某86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人民幣86005.87元,數(shù)額巨大,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胡某1系自動投案;歸案后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1犯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胡某1系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并接受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系初犯,已退賠上游犯罪案贓款,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扣押被告人胡某1的華為手機一部,由扣押單位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予以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璞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