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66號
2024年08月0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4)4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巖、被告人胡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公訴機關(guān)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4年4月9日21時27分許,被告人胡某1飲酒后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經(jīng)XX網(wǎng)查詢車牌號為皖FU××**)沿省道238自南向北行駛至省道238與淮北市相山區(qū)××路交口北4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胡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3.2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經(jīng)查詢,截至2024年4月9日,未查詢到胡某1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胡某1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shù)檢驗,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4年4月18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違法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及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人體尿樣毒品檢測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筆錄,歸案經(jīng)過,視聽資料,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1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予以從重處罰;胡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胡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