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1、蘇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黟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64號
2024年08月09日
查明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同起訴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蘇某2預繳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判決
理由
被告人蘇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蘇某2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蘇某2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均依法或酌情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值班律師相關意見可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蘇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罰金已預繳。)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征軍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陳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