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614號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6月28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駕駛皖KD××**“一汽”牌小型轎車,沿道路行駛至太和縣××鎮(zhèn)××郎衛(wèi)生院門前,被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鑒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6.8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陶某某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陶某某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陶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曉全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