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500號
2024年08月30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4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2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中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024年5月2日1時許,朱某某酒后駕駛蘇M6××**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到阜南縣××鄉(xiāng)××縣道與××路交叉口東約200米處被阜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17mg/100mL。抽血送檢,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07.0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為證實上訴指控,提供了相關證據在卷佐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因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朱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無證酒駕被阜南縣公安局行政罰款1000元(已繳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算起。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熊豐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龍起源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