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3925號
2024年08月30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白湖監(jiān)獄管理分局以罪犯陳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予以減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至2024年3月獲表揚獎勵四次。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1)皖0881執(zhí)2430號結案通知書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陳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陳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長海
審判員洪琳
審判員吳陶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葛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