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2刑初238號
2024年09月13日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7月14日19時52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駛湘DL××**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廣德市桃州鎮(zhèn)文正路XX副食門前路段處為逃避交警查酒駕,倒車時與易某停放在路邊停車位的皖P7××**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上述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被廣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其現(xiàn)場拒不配合檢查,民警遂將其帶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45mg/100ml,隨后抽血備檢。經(jīng)鑒定,被告人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4.5mg/100ml。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被告人吳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易某無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付某、朱某的證言,被害人易某的陳述,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有關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過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案發(fā)后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均應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均應從重處罰。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綜觀全案情節(jié),對其不予羈押不致再危害社會,故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據(jù)此,為維護公共安全,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吳某某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有權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澤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吳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