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劉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442號
2024年09月23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4〕3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劉某2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刑轄3291號指定管轄決定書,于202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蘭軍、檢察員助理陸曉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陳國強、被告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汝潤澤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被告人劉某1與朋友“某某”聯(lián)系到緬甸做項目,后劉某1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2。在“某某”安排下,劉某1、劉某2、“某某”等人乘坐私家車從湖北省天門市前往云南省昆明市,以乘車、徒步等方式偷渡至緬甸。到緬甸后,劉某1、劉某2先后在“新百利集團”“恒利集團”以及“鑫帝集團”詐騙公司針對境內外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后劉某1、劉某2于2023年11月入境國內。經查,劉某1、劉某2在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6個月。2023年11月8日,劉某2、劉某1等詐騙人員由利辛縣公安局帶回利辛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劉某2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在偷越國(邊)境后,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六十九條,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鑒于劉某1、劉某2認罪認罰,建議對劉某1、劉某2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1、劉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劉某1、劉某2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被告人劉某1與他人商議到緬甸,劉某1又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2一同前往,劉某1、劉某2明知前往緬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聽從他人安排一起偷渡至緬甸。到緬甸后,劉某1、劉某2先后在“新百利集團”“恒利集團”“鑫帝集團”詐騙公司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2023年11月6日,劉某1、劉某2入境國內。經查,劉某1、劉某2在境外詐騙犯罪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累計時間分別為6個月。
另查明,2023年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從臨滄市公安局入境人員看護點接收劉某1、劉某2等人,同年11月8日,劉某1、劉某2等人由利辛縣公安局統(tǒng)一帶回利辛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劉某1、劉某2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相互)筆錄,書證指定管轄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過、入境信息、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劉某2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后,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或為詐騙團伙提供幫助,一年內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超過30日以上,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且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劉某1、劉某2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其可以減輕處罰;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二、被告人劉某2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均即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妍
審判員劉建軒
人民陪審員侯效玉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朱丹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