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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4刑初297號王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5-03-03   閱讀:

王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97號

2024年12月2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黃崇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6日8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白色電動三輪車到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害人化某1家附近,利用開鎖鐵片打開化某1家大門,進入化某1家中堂屋及臥室內(nèi),將化某1家中存放的一條黃金項鏈、一對黃金耳釘、一個黃金手鐲及一個鉆戒盜走。2024年9月4日,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送檢現(xiàn)場手印與王某人員手印卡上右手食指捺印樣本為同一人留。2024年11月1日,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盜首飾總價值43057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入戶盜竊他人財物計43057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辯稱其未到被害人家某,沒有實施盜竊行為;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關于被盜物品的數(shù)量及價值,僅有被害人陳述,公安機關除從臥室衣柜門把手提取一枚指紋外,沒有提取到其他指紋,且未能查獲涉案物品實物,根據(jù)被害人對標的物的描述進行價格鑒定,缺少證據(jù)支持。既不能認定盜竊物品的數(shù)量,也不能認定盜竊物品的數(shù)額。關于本案的定性,是認定盜竊罪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存在爭議,建議法院依法予以認定;被害人系家庭的頂梁柱,有父母需要贍養(yǎng),子女需要撫養(yǎng),如果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及社會危險性,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1月6日8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白色電動三輪車到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害人化某1家附近,利用開鎖鐵片打開化某1家大門,進入化某1家中堂屋及臥室內(nèi)實施盜竊。2024年9月4日,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送檢現(xiàn)場手印與王某人員手印卡上右手食指捺印樣本為同一人留。2024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物證

鐵片2枚,證實: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從王某住所搜獲并扣押作案工具T形鐵片2片。

2.書證

(1)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24年8月29日,王某在濉溪縣臨渙鎮(zhèn)臨渙行政村其租住的房屋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戶籍信息,證實:案發(fā)時王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3)違法犯罪前科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證實:王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月13日被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21年1月14日刑滿釋放。

(4)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2024年9月15日,公安機關從王某處扣押金迪牌電動三輪車1輛。

3.證人證言

(1)證人化某2證言:化某1是其丈母娘,化某1家中被盜的事情其知道,其給老婆買的一個金手鐲、一個DR鉆戒都被偷了。被盜的手鐲是其2021年8月21日19時在常州市武進區(qū)××的老鳳祥金店購買的,當時買了手鐲、戒指、耳釘、項鏈四樣,都是黃金的,一共付了25000元,現(xiàn)在只有金鐲子丟了。其記得鐲子是18000多元,當時黃金580元一克,重32g,DR鉆戒的信息記不清了,買的早。因為其和家人都長期在常州打工,其老婆說鐲子和鉆戒帶著不方面,就拿回去放在其丈母娘家里了。

(2)證人姚某證言:經(jīng)其翻看發(fā)票底檔,其于2023年1月11日時出售過一條足金999項鏈,一對足金999耳釘,總價值5820元,項鏈重11.06克,耳釘重2.05克。這兩樣首飾是誰來買的記不清了,其出售這兩樣物品是沒有拍照或者發(fā)朋友圈。其不認識孫昌紅,店里每天都有很多顧客,其都叫不上名字,但見面能認出來。

4.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化某1陳述:其家中被人偷了,就是2023年11月6日上午七點到下午一點這一片,其兒子上午七點上學,中午在學校吃完飯回家。被盜了一條金項鏈、一對金耳釘,還有其女兒的一個金手鐲、鉆戒,還有家里的四千元現(xiàn)金。其的金項鏈、金耳釘是在楊莊一家金店買的,金項鏈重10克左右,金耳釘一口價買的,當時購買價格是600多元,沒有克數(shù)。2020年買的DR牌的鉆戒,當時花了一萬五千元左右買的,材質是鉑金的,閨女的手鐲重33g,是2021年8月買的,這些東西的發(fā)票其都沒有找到。這些首飾和現(xiàn)金都是放在其家主臥的衣柜里放在衣服下面的。回家的時候發(fā)現(xiàn)大門上的鎖被扔到院子里的花盆內(nèi)了,大門鎖的鑰匙平時其和兒子一人一把,小孩奶奶一把,家里的鑰匙前兩三個月的時候,小孩爺爺丟過。家里主臥室的柜子、抽屜都被翻了。放首飾的位置只有其和老公、女兒知道,其老公和女兒都在外地不在家。家中的監(jiān)控不能看回放,只能看實時監(jiān)控。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辯解:2023年11月6日其去過馬橋、蔡里,去蔡里去釣魚的,其去蔡里村溜過,都是騎車在人家莊里溜,不下車走。11月6日其沒有到別人家某。(向其出示照片),照片是其的,照片上那兩個鐵片是其家的,是其之前偷東西開鎖用的。鐵片是其自己制作的,都是以前弄的,好像都沒有用過了,現(xiàn)在忘了怎么用的了。11月6日其出門上身穿一件兩面穿的外套,有帽子,衣服一面是黑色,左胸前有tec英文字母,后背也有英文字母;另一面是白藍漸變色,衣服上同樣有英文字母,下身穿的淺色牛仔褲。騎的是全封閉帶門的電動三輪車,白色金迪牌的,其只有這一輛電動車。其對指紋鑒定結果沒有異議。(出示扣押車輛照片),公安機關扣押的電動三輪車是其的三輪車,其騎著這里三輪車去蔡里了,沒有進到過別人家中。

6.鑒定意見

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書,證實:經(jīng)鑒定,送檢現(xiàn)場手印與王某人員手印卡上右手食指捺印樣本為同一人留。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搜查筆錄

(1)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證實:2023年11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對淮北市烈山區(qū)古饒鎮(zhèn)半峭村橋店莊084室王某住所進行搜查,并扣押撬鎖工具T形鐵片2片。

(2)現(xiàn)場勘驗、提取筆錄及照片,證實:2023年11月6日,經(jīng)公安機關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查,在廚房西側抵墻其中一花盆內(nèi)發(fā)現(xiàn)一明鎖(照片顯示為打開開鎖狀態(tài))、衣柜門、梳妝臺抽屜呈開啟狀態(tài)、地上遺留有散落老鳳祥包裝袋、首飾盒等物品,另從臥室中部衣柜門東側把手內(nèi)側提取手印1處。

(3)提取筆錄,證實:2024年8月29日,偵查人員提取王某雙手十指指紋、掌紋捺印一份。

8.視聽資料

監(jiān)控錄像,證實:2023年11月6日8時35分至37分,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駛入蔡里村孫莊外側小橋,將電動車掉頭后停放在小橋上,后步行進入該村;8時57分至9時,王某從被害人住所附近沿村邊河渠返回,后駕電動三輪車離開。

一審法院認為

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解、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證據(jù)不足,被告人不構成盜竊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及監(jiān)控錄像顯示,在案發(fā)當日8時35分至37分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到被害人被盜住所村頭,步行進入該村,于當日8時57分至9時從被害人住所附近步行返回電動車,后駕車離開的事實,其出入被盜現(xiàn)場時間段與被害人報案所稱被盜時間段能夠重合,并相互印證;在案物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顯示,在被害人住所廚房西側抵墻其中一花盆內(nèi)發(fā)現(xiàn)打開的明鎖,衣柜門、梳妝臺抽屜呈開啟狀態(tài)、地上遺留有散落老鳳祥包裝袋、首飾盒等物品,與被害人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害人住所大門鎖被他人打開進入室內(nèi),家中被多處翻動被盜的事實;在案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鑒定意見顯示,從被害人臥室中部衣柜門東側把手內(nèi)側提取手印1處,經(jīng)鑒定為該手印與王某右手食指捺印樣本為同一人留。另,根據(jù)在案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與被害人并不相識,被害人家中在被盜當日上午沒有人,被告人無合理、合法進入被害人住所,并在其臥室衣柜門把手內(nèi)側留下痕跡的可能。綜合全案證據(jù),足以認定被告人實施入戶盜竊的事實,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故對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的被盜物品數(shù)量及價值,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關于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某盜竊黃金耳釘、手鐲、鉆戒等首飾及其價值的指控僅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與之印證,該部分指控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辯護人的該節(jié)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實施盜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鐵片兩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旭

審判員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李祥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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