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91號
2024年10月11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程遠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2日晚,被告人黃某無證駕駛皖RM××**號藍色“金彭”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池州市貴池區(qū)秦嶺路由北向南行駛,19時54分許,行駛至觀港花園西二門地段處因未按規(guī)范做到安全駕駛進而碰撞路邊行人高某,造成車輛損壞、被害人高某受傷經(jīng)池州市人民醫(yī)院救治無效于2024年3月5日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黃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量刑為,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如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黃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且開庭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對指控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2.被告人黃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3月2日晚,被告人黃某無證駕駛皖RM××**號藍色“金彭”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池州市貴池區(qū)秦嶺路由北向南行駛,19時54分許,行駛至觀港花園西二門地段處因未按規(guī)范做到安全駕駛進而碰撞路邊行人高某,造成車輛損壞、被害人高某受傷后經(jīng)池州市人民醫(yī)院救治無效于2024年3月5日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黃某主動到案,歸案后如實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經(jīng)安徽全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高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安徽綠苑司法鑒定所評定,被告人黃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機動車車輛信息、機動車保險單、死亡醫(yī)學證明、檢驗/鑒定意見書告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殘疾證等書證,證人朱某、謝某、左某、甘某的證言,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勘察圖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何玉麗
人民陪審員柯海蘭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