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718號
2024年10月1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8月28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皖KD××**“依維柯”牌小型普通客車,沿003縣道自南向北行駛至太和縣××鎮(zhèn)街××段處,被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清點,該車核定載客9人,實際載客21人。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張某某因本次超載被太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二百元。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行政罰款二百元折抵罰金,剩余罰金二千八百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