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38號
2024年10月22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桂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桂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8月4日晚,被告人桂某與朋友在本市貴池區(qū)香格里拉小區(qū)附近的涓橋食府飯店飲酒,8月5日凌晨0時22分許,桂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R7××**的小型汽車在本市貴池區(qū)香溪路香格里拉梅村大排檔門口調頭停車時與被害人江某停在車位上車牌號為皖RV××**的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后桂某將手機號碼留給江某的朋友,隨后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沿香溪路進入昭明大道由南向北行駛,后將車停在金碧秋浦小區(qū)門口,等其朋友來到該處后,由其朋友駕車返回事故現(xiàn)場。當桂某回事故現(xiàn)場后,民警到場將其查獲。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桂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江某無責任。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桂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89.6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案發(fā)后,桂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的偵查期間,桂某賠償江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電子發(fā)票、刑事諒解書等書證,證人鄒某、徐某、李某的證言,被害人江某的陳述,被告人桂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桂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桂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桂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桂某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不宜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桂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林
人民陪審員柯海蘭
人民陪審員楊艷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