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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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571頁:這里所說的“造成嚴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導致竊聽、竊照內容被廣泛傳播;造成他人自殺、精神失常;引起殺人、傷害等犯罪發(fā)生;造成被竊聽、竊照單位商業(yè)秘密泄露;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等嚴重后果。
(2023年)陳某等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案-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中“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在涉及公共交通、醫(yī)療衛(wèi)生、食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行業(yè)性考試中,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不僅破壞了考試秩序,損害了其他考生合法權益,同時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造成損害,綜合設備數量、參與人數、社會影響等因素,可評價為造成嚴重后果。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代替考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