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043-002
董某微等人非法買賣槍支案-分案發(fā)回重審制度的適用
關(guān)鍵詞 刑事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 炸物罪 多名被告人 分案處理 發(fā)回重審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微自2018年起在淘寶網(wǎng)店鋪銷售五金工具,后將劉某容 (另案處理)處的“坤尚寶馬X7”改制射釘槍在網(wǎng)絡店鋪內(nèi)銷售??蛻粝聠魏螅澄⒂唵涡畔l(fā)給劉某容,由劉某容發(fā)貨,董某微從中賺取差價。董某微先后向被告人段某九、林某發(fā)、賴某治、杜某國、黃某 銷售“坤尚寶馬X7”改制射釘槍各一支,銷售金額合計2158元。段某九 、林某發(fā)、賴某治、杜某國、黃某收貨后將專門配備的免頂鐵片安裝在 扳機上部改制的兩個螺絲孔上,實現(xiàn)免頂擊發(fā)(不用頂住實物就可擊發(fā) )。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鑒定,該五支改制射釘槍均系以火藥為動力,能發(fā)射適配鋼珠,彈丸比動能分別為102.18、31.35、10.41、264.49、103.17焦 耳/ 平方厘米,對人體具有致傷力,屬槍支。
被告人萬某剛、黃某華出于打鳥目的,分別以788元、550元的價格 從董某微處購買了“坤尚寶馬X7”射釘槍、鋼管等配件。萬某剛收貨后 將無縫鋼管焊接在射釘槍上,并在槍身上打孔安裝螺絲以實現(xiàn)免頂擊發(fā) ;黃某華收貨后用套管將鋼管連接在射釘槍上,并在槍管上自行開槽以 實現(xiàn)免頂擊發(fā)。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鑒定,該兩支改造射釘槍均系以火藥為動力 ,能發(fā)射適配鋼珠,彈丸比動能分別為37.98、144.37焦耳/ 平方厘米 ,對人體具有致傷力,屬槍支。
被告人段某九、林某發(fā)、賴某治、杜某國、黃某、萬某剛、黃某華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董某微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2158元。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蘇0681刑初30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董某微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 年;被告人段某九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林某發(fā)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 告人賴某治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萬某剛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 月;被告人杜某國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黃某華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 月;被告人黃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 月。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5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 、扣押在公安機關(guān)的射釘槍、鋼珠等物,由扣押機關(guān)予以沒收、銷毀。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董某微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法院另查明上訴人董某微還有其他未追訴的非法買賣槍支犯罪事實。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 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64號刑事裁定:一、維持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20)蘇0681刑初30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關(guān)于段 某九、林某發(fā)、賴某治、萬某剛、杜某國、黃某華、黃某的定罪量刑部 分及第二、三項。二、撤銷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20)蘇0681刑初 30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關(guān)于董某微的定罪量刑部分。三、將上訴人董某微 發(fā)回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發(fā)回重審過程中,公訴機關(guān)補充指控上訴人董某微分別以1000元、450元的價格向陳某樂、張某平銷售“坤尚寶馬X7”改制射釘槍各一支。 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鑒定,該兩支改制射釘槍均系以火藥為動力,能發(fā)射適配鋼珠,彈丸比動能分別為21.29、164.33焦耳/ 平方厘米,對人體具有致傷力,屬槍支。法院對補充指控的事實予以確認。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1)蘇0681刑初55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董某微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 年二個月。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60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董某微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蘇 06 刑終 1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二審期間分案發(fā)回重審的有關(guān)問題。
其一,關(guān)于上訴人董某微的漏罪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多名被告 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實 需要追訴,且有關(guān)犯罪與其他同案被告人沒有關(guān)聯(lián)的,第二審人民法院 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分案處理,將該部分被告人發(fā)回原 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案中,二審法院發(fā)現(xiàn)上訴人董某微有新 的犯罪事實需要追訴,且需要追訴的有關(guān)犯罪與其他原審被告人并無關(guān)聯(lián),故可以對其分案處理,將其發(fā)回重審。
其二,關(guān)于其他原審被告人如何處理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北景钢?,原審被告人段某九 、林某發(fā)、賴某治、杜某國、黃某、萬某剛、黃某華與上訴人董某微并 非共同犯罪,因系非法買賣槍支的上下家等原因而被并案處理,雖未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亦應堅持全面審理原則,對其犯罪事實、定罪量刑 等全面審查并作出處理。二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段某九、林某發(fā)、賴某治、杜某國、黃某非法買賣槍支,萬某剛、黃某華非法制造 槍支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量刑準確,應予維持。
其三,關(guān)于如何分案處理問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應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quán)利的基礎上,以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方式處理??梢栽谕环莶门形臅闹魑闹校ㄟ^不同 的裁定項進行分別表述的方式,部分裁定項撤銷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 據(jù)不足或有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追訴的被告人的判項,部分裁定項維持一 審判決其他被告人的判項,部分裁定項將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或有新的 犯罪事實需要追訴的被告人發(fā)回重審。
裁判要旨
1.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追訴,且需要追訴的有關(guān)犯罪與其他同案被告人沒有關(guān)聯(lián)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分案處理,將該部分被告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基于上訴全面審查原則,裁定主文應對各被 告人犯罪事實進行全面審查確認,對一審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部分明確不予確認,對遺漏的犯罪事實予以簡單說明。具體處理方式可以通過 同一案號同一份文書不同裁定項分別表述,部分裁定項撤銷一審判決有關(guān)該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有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追訴的被告人的判項,部分裁定項維持一審判決有關(guān)其他被告人的判項。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5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第404條第2款
一審: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20)蘇0681刑初302號刑事判決(2021年5月14日)
二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6刑終264號刑事裁定(2021年9月29日)
重審一審: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21)蘇0681刑初554號刑事 判決(2022年3月24日)
重審二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 06 刑終 100號 刑事裁定(2022年6月28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7月3日作出調(diào)整